号: F09780074/202011-00163 信息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公民,其他
内容分类: 政策法规文件 发布日期: 2020-11-20 16:52
发布机构: 怀远县榴城镇政府 成文日期:
来源单位: 怀远县榴城镇政府 性: 有效
名  称: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教育救助篇
文  号: 词: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教育救助篇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教育救助篇

发布日期:2020-11-20 16:52信息来源:怀远县榴城镇政府 浏览量:

第六章  教育救助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
    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救助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实施,保障教育救助对象基本学习、生活需求。
    第三十五条  教育救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教育救助对象的基本学习、生活需求确定、公布。
    第三十六条  申请教育救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就读学校提出,按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后,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