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登记(随母)
发布日期:2023-04-27 09:22信息来源:怀远县榴城镇政府 浏览量:
出生登记 | 业务材料 | 备注 | |
有出生医学证明 | 随母入户 | 1、婴儿母亲《居民户口簿》; | 1、申报登记姓名与《出生医学证明》上姓名不一致时,需父母双方到场一致同意; 2、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需父母双方到场确认婴儿民族成份。 |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 |||
无出生医学证明 | 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 | 1、婴儿父亲或母亲《居民户口簿》; | 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需父母双方到场确认婴儿民族成份。 |
2、亲子鉴定证明; | |||
3、出生、住院记录或其他能够证明婴儿出生日期的证明; | |||
4、婴儿父(母)《结婚证》(父母在同一户口簿上且与出生证明上父母关系一致的,无需提供); | |||
5、非婚生育说明(非婚生育的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