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注销
发布日期:2023-04-27 09:34信息来源:怀远县榴城镇政府 浏览量:
一、受理部门:怀远县公安局各公安派出所
二、办理条件:
公民死亡后需办理死亡户口注销登记;公安派出所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告知死者家属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经告知后,死者家属仍不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凭村(居)委会、乡(镇、街道)证明,注销死亡公民的户口。
三、 办理流程:
公民死亡的,由户主或同户成年人口、亲属、抚养人或者社区、村(居)委会人员(以下简称死者家属)持死亡人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申报死亡户口注销登记
四、所需材料:
(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火化单;
(二)国外死亡的,需要提交死亡医学证明翻译件(需加盖翻译人员所在单位公章);
(三)人民法院执行死刑通知书或者死亡宣告判决书;
(四)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也可凭伊斯兰教协会或清真寺出具的死亡证明;
(五)非正常死亡的,需提交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凭《死亡证》办理死亡注销户口的,死者家属持《死亡证》第二、三、四联向公安机关申报户籍注销及签章手续。公安机关凭第二联办理死者户籍注销手续,加盖第三、四联公章(在医疗卫生机构死亡者,第四联无需公安机关盖章)。第二联由死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永久保存。
五、办理时限:
公民向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交申请及材料,派出所窗口受理,现场办理。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