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变更更正
发布日期:2023-04-27 09:49信息来源:怀远县榴城镇政府 浏览量:
民族变更更正 | 业务材料 | 备注 |
民族变更 | 1、变更人《居民身份证》; | 1、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2、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20周岁以上不得办理民族变更; 3、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
2、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证明材料; | ||
3、变更人《居民户口簿》。 | ||
民族更正 | 1、变更人《居民身份证》; | |
2、变更人《居民户口簿》; | ||
3、符合申请理由的有效证明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