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F09780074/202304-00179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公民,其他
内容分类: 民族成分变更、更正 发布日期: 2023-04-27 09:49
发布机构: 怀远县榴城镇政府 成文日期: 2023-04-27
来源单位: 怀远县榴城镇政府 性: 有效
名  称: 民族变更更正
文  号: 词: 民族变更更正

民族变更更正

发布日期:2023-04-27 09:49信息来源:怀远县榴城镇政府 浏览量:
民族变更更正 业务材料 备注
民族变更 1、变更人《居民身份证》; 1、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2、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20周岁以上不得办理民族变更; 3、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2、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证明材料;
3、变更人《居民户口簿》。
民族更正 1、变更人《居民身份证》;  
2、变更人《居民户口簿》;
3、符合申请理由的有效证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