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成份变更、更正
一、受理部门:怀远县公安局各公安派出所
二、办理条件:
公民依法申请变更、更正民族成份
三、办理流程:
公民申请变更、更正民族成份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给予更改。
四、所需材料: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年满20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民族成份的,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受理。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公民申请变更民族登记的,应当先向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申请,由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设区的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符合变更条件的,再转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报县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管理部门审批后办理变更手续。未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和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公安派出所不得办理民族成份变更手续。
五、办理时限:
(一)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区)公安局(分局)。因涉及多个派出所或其他单位,情况复杂,需要发函调查的,可以再延长10个工作日。
(二)县(区)公安局(分局)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
(三)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县分局;
(四)公安分局接到市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后2日内通知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2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