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医疗救助制度(2023年)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一、医疗救助对象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特困供养人员;3.城乡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4.因病致贫家庭大病患者;5.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医疗救助病种
1.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不设病种限制
2.对城乡低收入家庭、因病致贫家庭患者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实施医疗救助,须是大病或重症慢性病。主要病种:严重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乳腺癌、宫颈癌等恶性各种恶性肿瘤、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排异治疗、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重性精神疾病、晚期吸血虫病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病种等。
三、医疗救助程序
1.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凭相关凭证(身份证、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等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县级民政部门核对身份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实现“随来随治,随走随结”的救助方式。
2.城乡低收入家庭、因病致贫家庭大病患者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在申请医疗救助时,须持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受理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本年度的诊断病例和必要病史证明材料。
3.街道(乡镇)在街道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审核。
4.县级财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县级财政部门接到同级民政部门的审批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救助金打入其指定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如遇突发性大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书面理由,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