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医疗救助政策问答
一、继续执行的政策内容有哪些?
1、医疗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适用于已参保的具有本县户籍的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包括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中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和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以下简称监测人口)等。
2、医疗救助范围
明确救助费用范围,对救助对象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或按规定转诊异地就医(急诊、抢救除外)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按规定给予救助。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执行户籍地所在统筹地区救助标准,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因个人原因未参加基本医保的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3、医疗救助标准
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标准)、救助比例。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取消起付标准,返贫致贫人口起付线为1500元(全省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左右),监测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线为3000元(全省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线为10000元(全省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特困人员救助比例80%,低保对象救助比例75%;在起付标准以上,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比例70%;监测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救助比例60%,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比例50%;年度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共用救助限额,最高5万元。
4、倾斜救助标准
加强门诊特殊病救助保障,门诊特殊病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限额。对规范就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起付线2万元,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救助比例70%,返贫致贫人口、监测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救助比例60%,倾斜救助年度限额2万元。
三、修订的政策内容有哪些?
进一步提高群众办事便利度,除“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属性之外的其他低收入人口(含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监测人口),经认定后无需提供“个人申请、依申请医疗救助申请表、村评议会议记录复印件及会议图片”等材料,直接持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单(原件)和与之对应的出院记录原件或复印件、身份证或者户口本(复印件1份)、银行卡或社保卡或粮补卡复印件1份(如粮补卡非患者本人的需提供持卡人与患者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到乡镇(街道)负责医疗救助业务的办公室进行申请,乡镇(街道)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审核,在最终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上报县医保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