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入籍等登记指南
一、 受理部门:怀远县公安局各公安派出所
二、 办理条件:
公民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入户
办理流程:
当事人按照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收养登记证》或者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四、所需材料:
(一)《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
(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法律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且尚未落户的其他儿童,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凭入院登记表和民政部门接收意见、公安部门出具的DNA采样证明等相关材料,向该机构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四)〔华侨回国定居〕华侨回国定居的,本人应当凭《华侨回国定居证》及护照或者旅行证,在规定时限内向拟定居地县级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五)〔入籍登记〕外国人、无国籍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准的,本人应当凭批准入籍证明,使用汉字书写或者译写的姓名,在规定时限内,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办理时限:
(一)入籍登记及14周岁以下收养入户当场办结;
(二)14周岁以上收养入户属户籍补录,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区)公安局(分局)。因涉及多个派出所或其他单位,情况复杂,需要发函调查的,可以再延长10个工作日。县(区)公安局(分局)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县分局;公安分局接到市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后2日内通知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2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五、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