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安全包保督导发现问题分类处置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完善包保督导发现问题闭环处理机制,精准防控 食品安全风险,根据《关于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 终端见效工作机制 推动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地落实的实施 方案》(皖食安委〔2022〕7 号)和《关于常态化推动落实食品 安全“ 两个责任 ”的意见》(皖食安委〔2023〕3 号)等文件精
神,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包保干部应认真履行包保责任,每季度至少开展一 次督导,重要节假日、重点时段应增加督导频次。对高风险食品 生产经营者及学校、幼儿园等餐饮单位必须开展现场督导;对低 风险食品生产经营者,可线上线下相结合,通过集中汇报、视频
会议等多种方式开展督导,但每年度现场督导不得少于 1 次。
各级食安办应提醒督促包保干部按计划开展包保督导,促进督导任务均衡推进,避免季度末集中扎堆督导。
第三条 包保干部开展包保督导应注重工作实效,采取查阅 资料、现场检查、询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等方式,对 照《任务清单》全面了解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督促企业落实 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并使用“ 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平台 ”或“食安督 ”App(以下简称平台),上传督导记录。
第四条 包保干部开展督导时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显著轻微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要求情形,且不直接危害食品安全,可 以现场整改的,应当督促立即现场整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在平台内按符合要求或不符合要求记录,并备注相关情况。
第五条 包保干部开展督导时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以下 情形的,应当在平台内按照不符合要求记录,由辖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
(一)企业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 任制,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或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 员,结合企业实际,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或《食品安全员
守则》以及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的;
(二)企业未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 ”记录台账缺失或不规范、不真实的;
(三)企业未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对食品安全总
监、食品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的;
(四)未落实进货查验、过程控制、出厂检验等信息记录制度或记录缺失、不规范、不真实的;
(五)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尚不足以造成紧急食品安全危害,需要责令改正的;
(六)以往督导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或同一种类问题多次重复发生的;
(七)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
第六条 包保干部开展督导时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在平台内按照不符合要求记录,并通知辖区市场监管部门立即处置。
(一)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需要立案查处, 不及时处置可能造成证据灭失的;
(二)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足以造成紧急食品安全危害的;
(三)其他需要立即处理的紧急事项。市场监管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前往现场处理。
第七条 各级食安办应当定期登录平台,及时认领本级包保 干部督导发现的问题,并通报至相应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村(社 区)包保干部督导发现的问题,由所在乡镇(街道)食安办负责认领、通报。
第八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接到食安办转来的包保督导问题 通报后,应当分办至相应监管责任人进行核查处理,并汇总核查 处理结果,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同级食安办反馈。督导发现问题 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属于本级监管的,应当立即向食安办反馈或转办至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并及时索取核查处理结果。
第九条 监管责任人对督导发现问题进行核查处理,原则上 应当以现场检查方式开展;对本工作指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包保干部已督促现场整改,并按不符合要求记录的,可以电话等形
式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