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亢镇最低生活保障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
二、设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三、实施机关
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操作规程开展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四、办理条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
五、申请材料
申请人需如实填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残疾证、房产证、土地确权证明、收入情况声明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六、办理时限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建议,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栏进行一榜公示7天,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低保申请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拟批准的,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进行二榜公示7天。二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七、服务收费
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开展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建议,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栏进行一榜公示7天。
一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低保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对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拟批准的,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进行二榜公示7天。二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龙亢镇办理地点:龙亢镇人民政府一楼院内民政办公室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0552-851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