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救助审批程序
发布日期:2023-07-31 15:29信息来源:怀远县双桥集镇政府 浏览量:
(一)认定条件: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 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申请及受理: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 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 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三)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 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
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 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四)审批: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 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批准,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