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桥集镇城乡医疗救助标准
一、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为持有我区户籍的城乡居民,根据困难程度,分为五类。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低保边缘家庭;
(四)返贫致贫人口;
(五)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六)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虽不符合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或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
(七)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救助标准
(一)分类资助救助对象参保。困难群众依法参加基本医保,实现及时参保、应保尽保,享受统一的基本医保待遇。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参保个人缴费给予分类资助。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 80%—90%定额资助,剩余费用由个人按规定缴纳,具体资助标准按蚌埠市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规定执行。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进入保障年度后新认定为救助对象的不再追补资助。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参保个人缴费资助、三重制度保障政策,按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增强大病保险补充保障功能。大病保险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实行倾斜支付,较普通参保人员起付标准降低 50%、报销比例提高 5 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
(三)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标准)、救助比例。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取消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分别暂按 3000 元、3000元、10000 元(全省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10%、10%、30%)确定,根据安徽省统一标准动态调整,逐步与国家规定标准相衔接。特困人员救助比例 80%,低保对象救助比例 75%;在起付标准以上,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救助比例 60%,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比例 50%;年度救助限额最高 5 万元。
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监测人口,经三重保障制度支付后合规费用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为助其基本生活能过得去,各县区可根据医疗救助资金运行情况,给予倾斜救助。起付线20000元,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救助比例70%,返贫致贫人口、监测人口救助比例60%。倾斜救助年度限额倾斜救助年度限额20000元。
三、经办程序
依申请救助程序:按照户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医保与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审批的程序,实行依申请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