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44252/202304-00025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公民,DOC
内容分类: 食品小作坊登记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 2024-08-31 08:59
发布机构: 怀远县双桥集镇政府 成文日期: 2024-08-31
来源单位: 怀远县双桥集镇政府 性: 有效
名  称: 食品小作坊登记服务指南信息
文  号: 词: 食品小作坊登记服务指南信息

食品小作坊登记服务指南信息

发布日期:2024-08-31 08:59信息来源:怀远县双桥集镇政府 浏览量: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食品小作坊申请登记、变更、延续、注销、补证申请业务的办理。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安徽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3.《安徽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

三、申请主体: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流程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但是不包括食用农产品初级加工者。

四、办理条件:

1.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

2.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者设施;

3.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无毒、清洁;

4.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5.加工、贮存、运输、装卸和销售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符合食品安全所需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6.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7.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

8.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9.生产经营场所清洁,与污染源保持安全、无害距离;

10.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质量要求相适应的场所,生产加工区域与生活区域相分离;

11.具有与保证食品安全相适应的生产加工设备或者设施;

12.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分开使用,避免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和成品的交叉污染。

13.遵守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14.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下列产品:

1)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冷冻饮品、酒类、饮料(含瓶、桶装饮用水)、酱油、食醋、预包装肉制品;

2)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3)食品添加剂;

4)国家和省、设区的市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五、申请材料:

(一)、登记

1.登记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负责人(业主)身份证明复印件;

4.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5.工艺流程图或者说明。

(二)、延续

1.延续申请表;

2.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原件;

3.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变更

1.变更申请表;

2.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原件;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补发

1.补发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注销

1.注销申请表;

2.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原件。

六、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含现场核查)—决定—发证

七、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八、承诺时限:登记6个工作日,变更(需现场核查)3个工作日,延续、注销、补发、变更(无需现场核查)1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

十、办理机构:双桥集镇市场监管所

十一、结果送达:现场领取;邮寄送达

十二、监督投诉电话:0552-8902315

      现场监督投诉:双桥集镇人民政府大院一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