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常委会委员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清单
县委常委会委员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清单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号,以下简称《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9〕13号,以下简称《规定》),以及中共蚌埠市委办公室、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委常委会委员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清单》《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清单》的通知(〔2019〕—15)精神,制定县委常委会委员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清单,具体如下。
一、县委书记食品安全工作职责
担任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全面加强党对全县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食品安全工作方面的重大部署,不断提高党政领导干部的政治站位,增强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全面加强党对全县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将食品安全工作作为向县委全委会报告的重要内容。
(三)建立健全县委常委会委员食品安全相关工作责任清单,督促县委常委会其他委员履行食品安全相关工作责任,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各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综合考核内容。
(四)开展食品安全工作专题调研,召开县委常委会会议或者专题会议,听取食品安全工作专题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食品安全工作重大问题,推动完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
(五)加强食品安全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
(六)协调各方重视和支持食品安全工作,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把握正确舆论导向,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二、县委副书记、县长食品安全工作职责
担任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加强对全县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的决定,职责主要包括:
(一)协助县委书记领导全县食品安全工作,组织推动各乡镇政府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二)坚持新发展理念,正确处理发展和安全的关系,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政府工作重点,并接受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的监督。
(三)建立健全全县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明确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和县政府相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指导督促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部门落实工作责任。
(四)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执法能力建设,整合监管力量,优化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执法队伍专业化水平,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保障监管、执法部门依法履职必需的经费和装备。
(五)开展食品安全工作专题调研,组织召开县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或者专题会议,听取全县食品安全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食品安全工作突出问题。
(六)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推进食品及食品相关产业转型升级,不断提高产业发展水平。
三、县委常委会其他委员食品安全工作职责
县委常委会其他委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共性职责:加强对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的领导,协助县委书记统筹推进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督促指导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问题。在此基础上,还应领导、组织、协调分管联系部门做好相关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不担任政府职务的县委副书记工作职责。
1. 协助县委书记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食品安全工作方面的重大部署。
2. 协助县委书记,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各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综合考核内容,推动落实奖惩措施。
(二)县委常委、副县长工作职责。
1. 加强对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的领导,协助县委书记统筹推进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2. 督促指导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问题。
(三)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工作职责。
1. 指导全县食品安全宣传工作,协调、督促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新闻宣传。
2. 加强食品安全新闻监督,引导和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工作。
3. 指导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强化舆情引导和管控,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四)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工作职责。
1. 协助县委书记和县长安排部署、指导协调全县食品安全工作。
2. 推动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3. 推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执法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保障监管、执法部门依法履职必需的经费和装备。
(五)县委常委、怀远经开区党工委第一书记工作职责。
1. 加强对辖区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的领导,统筹推进辖区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2. 督促指导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及时研究解决辖区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问题。
(六)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工作职责。
1. 统筹推进食品安全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
2. 推动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列入全县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3. 组织落实考核、奖励、惩戒等措施,督促党政领导干部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七)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工作职责。
1. 统筹推进落实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2. 推动查处危害食品安全的重大犯罪案件。
3. 统筹协调处置因食品安全引发的重大涉稳事件。
(八)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工作职责。
1. 协助县委对属于《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开展问责工作,对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组织调查处置。
2. 根据县委巡察工作安排,协助县委对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情况组织开展巡察监督工作。
(九)县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工作职责。
1. 督促县工商联支持食品安全工作,指导县工商联所属有关食品行业商(协)会加强规范管理,有效落实行业管理责任;
2. 组织收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意见建议,发挥其在食品安全方面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的作用。
3. 协助做好清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县委常委(县人武部领导)工作职责。
1. 加强县人武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好军队关于食品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强化食品安全教育工作,切实增强官兵食品安全意识。
2. 协调解决县域内军队与地方之间的食品安全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