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成分变更、更正
一、受理部门:怀远县公安分局各户籍派出所
二、办理条件:
公民依法申请变更、更正民族成分:1、年满八周岁变更民族成分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2、未满十八周岁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或其监护人可以申报变更其民族成分一次:
(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分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分与继父(母)的民族成分不同的;
(3)其民族成分与养父(母)的民族成分不同的。
3、年满18周岁的,在其年满18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本人可以依据其父或其母的民族成分申请变更一次。
4、20周岁以上不得办理民族变更;
5、公安派出所受理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三、办理流程:
公民申请变更、更正民族成分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经区级公安机关审批后,给予更改。
四、所需材料:
1、 地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证明材料;
2、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3、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已办理的提供);
4、户口不在同一户的监护人申报的,还应当提交监护人与变更人的关系证明
五、办理时限:
(一)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区)公安局(分局)。因涉及多个派出所或其他单位,情况复杂,需要发函调查的,可以再延长10个工作日。
(二)县(区)公安局(分局)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
(三)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区分局;
(四)公安分局接到市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后2日内通知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2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