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44340/202304-00050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公民,DOC
内容分类: 暂住登记 发布日期: 2023-04-27 15:38
发布机构: 怀远县万福镇政府 成文日期: 2023-04-27
来源单位: 怀远县万福镇政府 性: 有效
名  称: 蚌埠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实施办法
文  号: 词: 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实施办法

蚌埠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3-04-27 15:38信息来源:怀远县万福镇政府 浏览量:

第二章    居住登记

第七条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15日内,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第八条  在旅馆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内住宿的流动人口,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住宿登记的,视为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系在本市常住人口家中居住的近亲属,可自愿申报居住登记。

第九条  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学或者培训的人员,由学校、培训机构负责登记;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人员,由救助机构负责登记。负责登记的单位,应当自办理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登记情况报送当地公安派出所。

第十条  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或者职业介绍中介机构,应当自与流动人口建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租赁关系、中介服务关系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报送当地公安机关。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服务范围的租赁房屋及出租人、承租人信息,及时报送当地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主动为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提供服务,为流动人口在有关单位集中登记创造条件,拓展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采集方式,开通手机、网络等申报渠道,方便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和有关单位报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