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43890/202007-00002 信息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公民,其他
内容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21-11-29 15:58
发布机构: 怀远县魏庄镇政府 成文日期:
来源单位: 怀远县魏庄镇政府 性: 有效
名  称: 怀远县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办法
文  号: 词: 怀远县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办法

怀远县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办法

发布日期:2021-11-29 15:58信息来源:怀远县魏庄镇政府 浏览量:

怀远县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扶贫资产管理,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防范资产闲置、流失、损失、浪费等各类风险,切实维护扶贫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受益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类扶贫资产的管理,目的是构建资产家底清晰、产权归属明晰、类型界定科学、管护主体职责明确、运行管理规范的扶贫资产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资产运行管护、收益分配使用、清查处置和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对扶贫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资产,是指由2016年以来使用各级各类财政扶贫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用于脱贫攻坚涉农资金、清理回收财政存量用于支持脱贫攻坚资金、地方债用于支持脱贫攻坚资金等)和社会扶贫资金(帮扶资金和其他社会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包括接受捐赠是实物资产)。2016年以前形成的扶贫资产尽可能追溯资产状态、厘清权属关系、做好资产登记,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纳入扶贫资产管理。扶贫资产类型主要分为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引水、电力网络、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基础设施类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以及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易地扶贫搬迁配套设施等基本公共服务类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固定资产和开展资产收益扶贫中形成的权益性资产等,包括但不限于特色种养殖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电商服务设施、光伏扶贫电站(村级电站、户户联建电站)、村集体入股市场经营主体的股权类资产等。

  第四条  扶贫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借口侵占、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冻结、扣押、没收,扶贫资产应按照规定的要求使用、管理和处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县扶贫局统筹协调、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单位分工协作,县脱贫攻坚十大工程单位为其主管的扶贫资产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扶贫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内实施的扶贫资产日常经营、管理监督和资产收益分配等工作。各村两委和驻村扶贫工作队负责本村扶贫资产的管理工作。各行业部门根据上级要求,制定本行业扶贫资产管理办法,并指导各乡镇做好扶贫资产日常经营、管理和监督,确保扶贫资产管理规范安全。

第三章  权属确定

第六条  扶贫资金项目竣工后,应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和验收,按照规定办理财产物资移交手续,由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所在乡镇负责监督交接。

第七条  扶贫资产实行产权登记制度。资产所有者应当定期开展资产清理、核准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各级组织实施的单独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属村集体;跨乡跨村实施的项目原则上将权属量化到村集体,也可归属于国有资产。整合后的行业扶贫领域资产原则上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对于产权无法清晰界定的,由县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产权归属村集体的资产,纳入农村“三资”管理。产权已明确归属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资产不纳入管理范围。扶贫资产产权界定,由县扶贫局会同相关行业部门负责

第八条  资产所有者或使用者不得将扶贫资产对外担保。

第四章  资产登记

第九条  在确定权属基础上,对已形成的扶贫资产应纳尽纳、分级登记造册,明确每项扶贫资产的身份信息。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名称、类别、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净值、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等信息。首次扶贫资产登记在2020年3月底前完成,今后每年3月份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开展上一年度形成扶贫资产登记。

第五章  运行管护

第十条  扶贫项目建设结束验收合格后,从交付使用、运行管理、效益发挥到滚动发展等全过程实行资产管理。扶贫资产确权后,要建立相应后续运行(营)管护制度,落实扶贫资产管护责任,明确管护主体和责任人,鼓励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公益性资产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可通过开发公益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参与扶贫资产管护。

第十一条  重点加强对经营性扶贫资产的管理,规范入股分红方式,尽量将股权形成可核查的物化资产,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及股权的退出和处置方式等,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纠正产业扶贫简单“一股了之”。对于光伏等专业性较强的扶贫资产可通过购买服务形式进行管护。在签订扶贫资产运行(营)合同时,应根据对等原则,合理确定双方责任、权力和义务,强化履约约束,注重风险防范。扶贫资产管护费用优先从经营收益中列支。

第十二条  资产所有者应建立扶贫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设置总账和分类明细账,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三条  严禁运营维护人员私自利用扶贫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等方式进行融资。产权归属国有或村集体的扶贫资产管理要符合国有资产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有关规定要求。确权到集体的扶贫资产,不得擅自改变所有权性质;扶贫资产经营者和经营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向县扶贫局备案。  

第六章  收益分配

第十四条  扶贫资产收益分配要按照群众参与、村提方案、主动公开、乡镇审核、县级备案的流程,由村集体研究提出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公开公示,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最后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扶贫资产收益分配要体现精准和差异化扶持,优先用于贫困村和贫困户。资产收益的分配要确定到村到户比例,到户的要坚持现行标准稳定脱贫,不平均分配。相关部门对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方案有明确规定的,要符合相关规定。收益分配坚持劳动致富,“不养懒人”,对完全没有劳动力或丧失劳动力的,要设置一定的条件,结合“扶贫爱心超市”等扶贫方式探索有条件支付的方法,严禁新的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一股了之的做法,已经实施的资产收益扶贫项目要进行完善和调整。

第十六条  扶贫资产收益和分配实行“先归集,后分配”的方式,收益款项必须先打入公用账户,不得坐收坐支。资产收益分配,必须经过集体研究讨论通过后,进行分配,严禁个人决定分配方案。 

第七章  清查处置

第十七条  产权所有者和相关监管主体应根据扶贫资产运营状况,每年3月份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扶贫资产运行情况清查工作,并对上年度资产收益进行清算。

第十八条  对扶贫资产确需处置的,应进行资产评估后,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决定,并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履行报批报备手续。其中金额较小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经民主决策、公示无异议后采取简化程序处置。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资产。处置收入原则上归资产所有权单位所有,原产权单位确定不再继续使用的,应收归县级财政账户,按程序统筹用于其他扶贫项目。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扶贫资产使用和管理情况要实行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乡镇政府应切实加强对扶贫资产运营的日常监管,对采取入股项目实施主体形成的股份所有权资产,要加强风险防控,通过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进行日常风险评估,对可能存在风险的经营性资产,要对项目实施主体实行强制清算,由项目实施主体回购扶贫资产,确保扶贫资产的安全。

第二十条  县扶贫局应会同财政、审计和行业扶贫部门对扶贫资产实施全过程监管,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方式加强对扶贫资产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同时将扶贫资产管理纳入财政扶贫资金绩效管理,作为年度资金分配及常态化约谈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置;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改变扶贫资产所有权的;

(二)不按照规定进行扶贫资产登记或者资产评估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低价处理扶贫资产的;

(四)因不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

(五)其他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县扶贫局每年底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扶贫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总结管理经验,及时解决当年扶贫资产管理问题,并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做出报告。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  本办法由县扶贫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