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
2.《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六条。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令第13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13号令)中的第二条。
4.《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令第13号)第六条。
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
6.《关于如何处理重复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4〕73号)。
二、申请条件
1.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
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出国或出境定居,即参保人员出国定居或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
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重复参保。
三、申报材料
1.死亡所需材料:
领取死亡职工个人账户余额的申请及承诺书。
2.出国定居所需材料:
出国离境退保申请及承诺书。
3.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退保需要材料:
达到法定年龄且缴费不满十五年退保申请及承诺书。
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重复参保所需材料
5.重复参保的退保申请。
四、服务流程
1、申请人携带上述材料向怀远县人社局综合窗口进行申请;
2、人社局综合窗口收齐材料交社保中心业务股进行审核、复核、审批。
五、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六、咨询方式
怀远县人社局社保中心:0552-8858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