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43890/202208-00080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公民,其他
内容分类: 政策性法规文件 发布日期: 2022-08-10 09:44
发布机构: 怀远县魏庄镇政府 成文日期:
来源单位: 怀远县魏庄镇政府 性: 有效
名  称: 民政社会救助政策答疑
文  号: 词: 民政社会救助政策答疑

民政社会救助政策答疑

发布日期:2022-08-10 09:44信息来源:怀远县魏庄镇政府 浏览量:

城乡低保政策
 
    一、什么是低保?
    低保资金是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保障低于低保标准的贫困群体基本生活的救助经费,不是无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不是残疾人的残疾补贴,也不是下岗职工的下岗补贴,更不是社会的福利待遇。
    二、 哪些人员可以获得低保?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审批程序,可以获得低保。
   三、困难群众如何申请低保?
    应当由家庭成员或家庭成员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其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四、申请低保应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低保时,申请人应如实填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以下材料:一是书面申请书;二是户口簿、身份证;三是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证明;四是离异家庭的离婚证明以及有关赡、扶、抚养和财产分割协议书;五是其他特殊情况证明,如残疾证、疾病诊断书等;六是审核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低保的受理、审核和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家庭成员中的成年人以书面形式向户籍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或者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可代其向户籍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及其相关委托书、授权书。
    2、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在村(居)委的协助下对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后,组织村(居)民代表或者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并将评议情况在村(居)公示栏内进行公示,无异议的,签署意见上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对评议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区)民政部门全面审查乡镇(街道)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签署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六、什么样人员不能获得低保?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2、在申请低保之前或获得低保期间,家庭水、电、气、通讯费支出、日常消费水平等,连续6个月高于当地政府对获得低保待遇人员规定标准的;
3、拥有当地户籍,但长期(6个月及以上)居住在外地,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无法核实的;
4、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月(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5、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劳动生产的;
6、拒绝配合低保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
7、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虚假证明的;
8、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
9、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10、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山林、渔场的家庭;
11、特困供养救助对象;
12、其他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不能获得低保的。
城乡医疗救助政策
             
  一、医疗救助对象有哪些?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
  2、特困供养人员;
    3、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下简称“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
    4、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指因医疗费用支出超过家庭负担能力,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边缘家庭标准的患者本人);
    5、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医疗救助病种有哪些?
    主要病种包括:严重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乳腺癌、宫颈癌等各种恶性肿瘤、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重性精神疾病、晚期血吸虫病和区政府规定的其它病种等。
    三、怎么办理医疗救助?
    1、未在定点医院治疗的困难人员,须持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民政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街道(乡镇)派人入户调查、审核;县(区)民政部门进行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2、在定点医院治疗的困难人员,须持定点医疗机构相关科室主治以上医师(含主治医师)签署的住院通知或诊断病历,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局开具同意就诊证明后,携带社会保障卡、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及二代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医治结束后,救助对象到定点医疗机构指定窗口结算,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软件系统给予即时救助。
 
 
 
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政策
 
    一、什么是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是政府对遭遇突发性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是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二、临时救助的对象有哪些?
    本市户籍因火灾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或个人;遇到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三、临时救助的范围和标准是什么?
    1、突发灾害临时救助。对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雷击、电击、火灾、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导致其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的6倍、4倍两个档予以救助。
    2、因病临时救助。对遭遇突发危重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的6倍、4倍两个档予以救助;
    3、就学困难临时救助。对教育费用负担过重(不含自费择校生和非全日制大中专学生),直接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的6倍、4倍两个档予以救助。
    4、其他生活临时救助。对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的3倍以下予以救助。
    四、怎样办理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办理程序按照居民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审核,县(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
    1、申请。凡是认为符合条件的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人户分离家庭向居住地)的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2、审核。乡镇(街道)通过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困难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3、审批。县(区)民政部门全面审查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符合条件的,及时审批。
    五、哪此人员不能享受临时救助?
    1、家庭人员有就业能力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2、有赡(扶、抚)养能力的义务人未依法履行赡(扶、抚)养义务的;
    3、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自杀、自伤、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4、参与或从事政策和法律明令禁止的活动导致生活困难的;
    5、不按要求提供申请资料,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拒绝管理机关调查,无理取闹、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6、不接受有关部门给予针对性救助的;
    7、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