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社会救助相关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2 〕64 号 )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提高社会救助相关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户月人均 690 元调至 739 元;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户月人均 690 元调至 722 元。
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全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年人均不低于 10870 元调至 11292 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由年人均不低于 9310 元调至 9732 元;全市城市特困人员基本 生活财政补助标准由年人均不低于 12690 元调至14208 元。
三、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市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全 护理照料护理标准调至每人每月 750 元、半护理照料护理标准调至每人每月 450 元,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 60 元;三县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调至每人每月 715 元、半护理照料护理标准调至每人每月 429 元,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 为每人每月 58 元。市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 调至每人每月525 元、半护理照料护理标准调至每人每月300 元,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 45 元;三县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调至每人每月 501 元、半护理照料护理标准调至每人每月 286 元, 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43 元。
四、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标准。全市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标准(含精减下放职业制武装民警)由月人均581 元调至 622 元。
以上调整后的社会救助相关标准从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各县、区要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时发放。
2022 年 7 月 29 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