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受处分人员教育管理关怀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认真细致做好受处分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对受处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关怀,维护受处分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关于做好执纪问责“后半篇文章”的指导意见》(皖纪发〔2020〕3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受处分人员是指受到开除党籍或开除公职以外党纪政务处分,仍在处分影响期的党员和公职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加强受处分人员教育管理关怀工作是指对受处分人员开展的教育、管理、监督、关心、激励和帮扶等工作。
第四条 教育管理关怀的原则:
(一)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重点关注、教育引导原则。
(二)坚持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原则。
(三)坚持全面教育管理关怀与重点教育管理关怀相结合原则。要把受处分的年轻干部、因工作失职失责被问责的干部以及思想包袱重、情绪波动大的人员作为重点教育管理关怀对象。
第五条 教育管理关怀的目的:
(一)强化党章意识,重点解决党内日常监督不够有力问题。督促各党委(党组)[含不设党组(党委)的部门领导班子,下同]加强对受处分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保障受处分人员的权利不受侵犯,维护受处分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强化纪律意识,重点解决处分决定执行不够到位问题。维护处分决定的严肃性,确保处分决定有效执行。
(三)强化关爱意识,重点解决对受处分人员“一处了之”问题。体现组织的关心、爱护,让受处分人员放下思想包袱,安心本职工作。
(四)强化帮扶意识,重点解决受处分人员不作为、怕作为问题。体现组织对受处分人员的信任和帮助,鼓励他们干事创业、敢于担当。
第六条 受处分人员所在党委(党组)是教育管理关怀工作的责任主体,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履行好“一岗双责”,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和班子其他成员应率先垂范,带头做好受处分人员思想转化等工作。各党委(党组)要把教育管理关怀工作与日常教育管理相结合、与干部谈心谈话相结合、与基层党建相结合,体现组织关心、注重工作实效。
(一)建立教育管理关怀责任制,确定教育管理关怀责任人。
(二)依据处分决定,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严格落实受处分人员职务职级调整、工资待遇变更、年度考核等处分决定执行有关事项,并及时将相关执行情况向决定机关报告。
(三)根据受处分人员所犯错误性质、处分档次、个人表现等情况,对需要调整工作岗位或分工的,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重新明确其工作岗位或分工。
(四)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按程序办理恢复党员权利事项。
(五)督促教育管理关怀责任人定期向主要领导报告教育管理关怀情况,发现受处分人员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思想不稳定、态度消极等情况及时报告。
(六)处分影响期满后,对受处分人员的现实表现、工作实绩及其他相关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评价意见,纳入干部廉政档案,作为提醒教育、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对于能够深刻认识并切实改正错误的干部,且在本职岗位做出成绩、表现突出的,评先评优、职务职级晋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受影响。特别优秀的,可向上级党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推荐使用。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 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县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处分的,由联系或分管的县领导作为教育管理关怀责任人。
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科级干部受到处分的,由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作为教育管理关怀责任人;中层干部和党支部(党总支)负责人受到处分的,由分管领导作为教育管理关怀责任人;一般党员干部受到处分的,由所在党支部或者部门负责人作为教育管理关怀责任人。
第八条 受处分人员的教育管理关怀工作在处分决定送达后开始、处分影响期满时结束,如有必要可适当延长。受到党纪政务双重处分的,教育管理关怀期以影响期长的为准。
第九条 受处分人员所在党委(党组)接收处分决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确定受处分人员的教育管理关怀责任人并填写《受处分人员教育管理关怀责任落实情况报告表》(附件1),教育管理关怀责任人在确定教育管理关怀责任后15个工作日内对受处分人员进行一次谈心谈话;之后,在处分影响期内每半年至少对受处分人员进行一次谈心谈话,及时了解掌握受处分人员思想动态、工作情况、困难及要求等,并填写《教育管理关怀谈心谈话情况登记表》(附件2)。
处分影响期满前,受处分人员应填写《受处分人员教育管理关怀反馈表》(附件3),教育管理关怀责任人应通过谈心谈话、实地走访等方式了解受处分人员在处分影响期内的现实表现、工作实绩、思想认识、改正错误等情况,并填写《受处分人员现实表现综合评价表》(附件4)。
第十条 建立教育管理关怀工作台账和工作档案。
(一)受处分人员所在党委(党组)应按年度建立教育管理关怀工作台账,实行动态监管。台账主要包括受处分人员基本情况、处分情况、处分执行情况、组织处理情况、回访教育情况等。
(二)受处分人员所在党委(党组)应将《受处分人员教育管理关怀责任落实情况报告表》《教育管理关怀谈心谈话情况登记表》《受处分人员教育管理关怀反馈表》《受处分人员现实表现综合评价表》等有关资料按照“一人一档”建立教育管理关怀工作档案,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当年处分影响期满县管干部的《受处分人员教育管理关怀反馈表》和《受处分人员现实表现综合评价表》报县纪委监委机关(径送案件审理室)、县委组织部(径送干部监督股)备案。
第十一条 受处分人员教育管理关怀工作纳入日常监督、巡察监督、派驻监督的重要内容,督促推动受处分人员教育管理关怀工作具体化、常态化开展。县纪委监委机关会同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受处分人员教育管理关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一)党委(党组)未按规定对受处分人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或者处分决定落实不到位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二)教育管理关怀责任人未按规定开展教育管理关怀工作,或者在教育管理关怀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对教育管理关怀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三)对思想转化不彻底、工作作风懈怠或者不积极配合教育管理关怀责任人、不接受教育管理关怀的受处分人员,对其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
第十二条 教育管理关怀责任人应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回避、保密等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各党委(党组)要综合各方面情况,围绕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能力,加大对本单位政治生态的分析研判,加强对重点领域、重要节点的廉政风险防控排查,及时建章立制、堵塞漏洞;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重要岗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按规定及时开展提醒谈话、警示教育、交流轮岗等工作,切实预防党员干部发生违纪违法行为。每年12月30日前,各党委(党组)将本单位政治生态分析报告报送县纪委监委机关(径送党风政风监督室)。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加强受处分人员教育管理关怀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怀办发〔2018〕7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