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怀市监处罚〔2023〕12号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3〕12号
当事人:怀远县徐圩乡七佳母婴用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1MA2TD0XQ0N
住所:怀远县徐圩乡钞湖街道十字路口西5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伟 联系电话:186262642181
联系地址:怀远县徐圩乡钞湖街道十字路口西50米路北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3年1月3日,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依据职权对位于怀远县徐圩乡钞湖街道十字路口西50米路北王伟经营的怀远县徐圩乡七佳母婴用品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棒棒聪牌锌软胶囊3盒,执法人员现场予以扣押。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当日,报经负责人批准立案,指定卢龙景和赵婷二位同志负责,现已调查终结。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过期保健食品,具体为:棒棒聪牌锌软胶囊3盒,净含量12g/盒,生产日期2020年7月30日,保质期24个月,售价75元/盒,累计货值金额225元。
执法人员当场对过期食品予以扣押。对上述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之实,本局执法人员已通过拍照、提取等手段进行取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怀远县徐圩乡七佳母婴用品店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已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证据(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回证及财物清单,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过期食品的具体名称、规格、数量等;
证据(三)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在询问笔录里承认经营过期食品的实际情况及违法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王伟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公民身份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证据(五)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其主体资格;
证据(六)现场拍摄照片四张,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实际情况。
2023年1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怀市监罚告字〔2023〕1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根据及处罚内容,以及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已构成经营过期食品行为。本案对照移送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并积极消除违法后果,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章第一节【122】条“符合裁量基准第【116】条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116】条“(一)涉案物品不属于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三)违法行为人为自然人或者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地在山区、农村偏远地区,属于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可以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给予处罚,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过期食品棒棒聪牌锌软胶囊3盒;
2、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上缴国库。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及时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