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44009/202403-00030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公民,公告,其他
内容分类: 随父入户 发布日期: 2024-03-05 15:16
发布机构: 怀远县徐圩乡政府 成文日期: 2024-03-05
来源单位: 怀远县徐圩乡政府 性: 有效
名  称: 2024徐圩乡随父入户
文  号: 词: 随父入户

2024徐圩乡随父入户

发布日期:2024-03-05 15:16信息来源:怀远县徐圩乡政府 浏览量:

一、  受理部门:徐圩乡派出所

二、  办理条件:

 14周岁以内(不含)办理出生入户登记的,凭以下材料,由户主或父母其中一方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办大厅)申请办理。(对持《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入户的,要由户主或其父(母)在副联签名)

三、  办理流程: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非婚生育子女随父亲申报出生登记的,应当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所需材料:

1、〔有《出生医学证明》特殊情形〕符合下列情形,由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后办理:

(一)婴儿出生登记前父母离婚的,凭离婚证、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在拥有抚养权的一方落户或依双方协商结果办理。

(二)在同一设区市内,夫妻一方户口为家庭户、一方户口为集体户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三)父母双方均为集体户口(高校学生集体户口除外),子女可以随父亲或母亲在集体户办理出生登记。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先将父亲或母亲户口移至合法稳定住所,再办理出生登记。

(四)已婚学生夫妻双方均为高校学生集体户口,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可以随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办理出生登记。已婚学生夫妻一方属高校学生集体户口、一方属非高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应当随非高校集体户口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五)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且户口均已注销的,子女可以在父母部队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随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办理出生登记。母亲为女士官且户口已注销,婴儿要求随母入户的,可以在女士官驻地办理常住户口。

2、〔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后办理。对无法核实新生儿母亲信息,不能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材料、出生记录或其他能够证明婴儿出生日期的材料,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

办理时限:

公民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交申请及材料,派出所窗口受理,凡14周岁以下出生入户事实清楚的,现场办理。14周岁以上属户籍补录,需由二名民警调查核实(调查相关知情人2人以上),写出综合调查报告,经派出所所长审批后,报县公安局审批。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