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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怀远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及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2026-10-22 00:00 截止日期:2026-11-20 17:30 征集状态:进行中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怀远县税务局

广大纳税人、社会各界人士:

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提升土地使用效益,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等文件规定,受怀远县人民政府委托,国家税务总局怀远县税务局草拟了《怀远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及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公示时间

征求意见期限为2026年10月22日至2026年11月20日。

二、公开方式

1.公示地点:国家税务总局怀远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公告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榴城镇圣泉路311号怀远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2.公示网站:怀远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预公开/意见征集栏目。

三、反馈方式

1.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邮寄至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禹都大道486号(国家税务总局怀远县税务局税政二股),书面意见请注明联系人姓名、电话、地址,并在信封上注明“《怀远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怀远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意见”字样。

2.电子邮件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建议发至hsbgs8211805@163.com。

3.电话方式:直接通过电话与国家税务总局怀远县税务局税政二股联系,联系电话0552-8215377(工作日8:00-12:00;14:30-17:30),联系人:年彬彬。

4.线上反馈: 网站留言通过“怀远县人民政府”网站互动交流栏目在线提交建议等方式提交建议。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怀远县税务局

2026年10月22日   



怀远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怀远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及

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县经济发展、土地利用现状,拟对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年适用税额标准调整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

一等土地范围:

1.涡河以南:沿淮河→大庆路→环城路(XS1)→禹都大道→涡河→淮河范围以内的土地;

2.涡河以北:沿淮河→涡河→怀洪新河→宁洛高速公路→与蚌埠市交界处→淮河范围以内的土地。

二等土地范围:

1.怀远经济开发区(榴城园)内的土地;

2.怀远经济开发区(白莲坡园)内的土地;

3.白乳泉街道、引凤街道、望淮街道、荆山镇、榴城镇范围内一等以外其他地区的土地。

三等土地范围:

1.怀远经济开发区(龙亢园)内的土地;

2.龙亢农场。

四等土地范围:

各建制镇行政区划范围内一、二、三等以外其他地区的土地。

二、适用税额标准

一等土地年税额:8元/平方米;

二等土地年税额:7元/平方米;

三等土地年税额:5元/平方米;

四等土地年税额:3元/平方米。

三、其他事项

(一)调整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划分范围及等级税额标准自202X年X月X日起执行。《怀远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的通知》(怀政〔2018〕20号)同时废止。

(二)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除乡行政区域外的全域征收。

(三)房产税征收范围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一致。

 

 

起草说明

 

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提升土地使用效益,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相关规定,现将《怀远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及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的相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我县现执行《怀远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的通知》(怀政〔2018〕20号),该文件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至今已执行8年有余。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怀远县行政区划和城镇规划发生较大变化,现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不能与当前情况相匹配。为进一步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平衡财政收入与实体经济发展关系,需对怀远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进行调整。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适用税额幅度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大城市1.5至30元;中等城市1.2至24元;小城市0.9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至12元。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主要内容

《怀远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及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共三个部分:

(一)第一部分明确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

一等土地范围:

1.涡河以南:沿淮河→大庆路→环城路(XS1)→禹都大道→涡河→淮河范围以内的土地;

2.涡河以北:沿淮河→涡河→怀洪新河→宁洛高速公路→与蚌埠市交界处→淮河范围以内的土地。

二等土地范围:

1.怀远经济开发区(榴城园)内的土地;

2.怀远经济开发区(白莲坡园)内的土地;

3.白乳泉街道、引凤街道、望淮街道、荆山镇、榴城镇范围内一等以外其他地区的土地。

三等土地范围:

1.怀远经济开发区(龙亢园)内的土地;

2.龙亢农场。

四等土地范围:

各建制镇行政区划范围内一、二、三等以外其他地区的土地。

(二)第二部分明确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

一等土地年税额:8元/平方米;

二等土地年税额:7元/平方米;

三等土地年税额:5元/平方米;

四等土地年税额:3元/平方米。

(三)第三部分对其他事项进行了说明

1.明确生效时间和政策衔接问题。即调整后的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自202X年X月X日起正式施行。《怀远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的通知》(怀政〔2018〕20号)同时废止。

2.明确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实行除乡行政区域外的全域征收。

3.明确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根据《安徽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二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其范围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一致”,即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比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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