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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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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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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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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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政策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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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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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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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生态文明建设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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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态文明相关制度落实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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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严格贯彻落实:
1.
河长制;
2.
湖长制;
3.
林长制;
4.
排污许可制;
5.
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
6.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7.
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地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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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51号);
3.《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
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
5.《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55号);
6.《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林长制的意见》(皖发〔2017〕32号);
7.《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田长制的意见》(皖发〔2021〕23号);
8.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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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河长制、湖长制、林长制、排污许可制、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地保护制度等;
2.按要求制定相应制度、实施方案,落实相关制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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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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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生态文明建设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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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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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成:
8.
国土空间规划任务;
9.
环境“四权”交易体制改革任务;
10.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任务;
11.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追究制度改革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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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发〔2015〕25 号);
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发〔2021〕36号);
3.《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
4.《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2〕333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
6.《安徽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皖办发〔2016〕68号);
7.《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23号);
8.《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十四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秘〔2022〕106号);
9.《关于印发安徽省能耗指标市场化交易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节能〔2022〕1号);
10.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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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推进、完成国家、省、市部署的国土空间规划、环境“四权”交易体制、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追究制度等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和相关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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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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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生态文明建设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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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体功能区规划落实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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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未按照安徽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本地区功能定位、发展方向、管制原则做好自然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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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皖政〔2013〕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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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我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本地区功能定位、发展方向、管制原则,做好自然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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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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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生态文明建设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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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绿色发展工作任务贯彻落实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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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上级部署要求:
13.
提高“亩均效益”;
14.
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
15.
深入实施清洁生产改造;
16.
完成节水行动等重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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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怀远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怀远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2.《关于印发<蚌埠市“十四五”能源发展规划>的通知》(蚌发改能源〔2022〕376号);
3.《中共怀远县委怀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怀发〔202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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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绿色发展相关制度、规定,提高土地“亩均效益”,淘汰和化解过剩产能,实施节水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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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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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遵守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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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环境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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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保护、利用相关法规执行不到位:
17.
基本农田划定不实;
18.
违法占用、破坏永久基本农田;
19.
未及时制止、查处违法占用耕地行为;
23.
建设用地批而未供;
24.
建设用地规模超规划;
25.
未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
26.
未办理用地手续先开工建设;
27.
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减少;
28.
突破土地利用计划、闲置浪费等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不到位;
29.
低价违规处置土地资源资产;
30.
农用地分类管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等土壤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
31.
未收取土地复垦保证金
森林保护相关法规执行不到位:
32.
退耕还林造假;
33.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34.
未经批准占用林地;
35.
未按规定保存林业档案;
河湖保护相关法规执行不到位:
36.
非法采砂;
37.
违法在河道内建设建筑;
38.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管理不严;
湿地保护相关法规执行不到位:
39.
违法占用、破坏湿地;
40.
在湿地保护区内从事旅游、养殖等活动;
41.
截断水源、采砂取土等破坏湿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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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
9.《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592号)
10.《怀远县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怀农田组﹝2022﹞2号)
11.《怀远县深化新一轮林长制改革实施方案》(怀办发﹝2021﹞79号)
12.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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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遵守各项资源环保法律法规。做好土地利用和矿产开发,落实森林、河湖和湿地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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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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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遵守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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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环境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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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规执行不到位:
42.
未办理环评手续先开工建设;
43. 未按批准文件安装、运行环保设施;
环境监测相关法规执行不到位:
44.
未按规定开展水质检测;
45.
未按规定公开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
46.
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土壤环境监测结果;
排污、取水相关法规执行不到位:
47.
无证取水;
48.
超标排放污水;
49.
未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
固体废物处理相关法规执行不到位:
50.
违法倾倒、抛洒固体废物;
51.
危险废弃物未交给有资质企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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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
9.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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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遵守各项资源环保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监测相关制度,做好排污、取水及固体废物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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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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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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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规划及项目审批违法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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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各类建设项目未依法履行审批手续;
53.
国土空间、产业等规划违反上级政策法规;
54.
违法违规使用、分配土地、矿产、森林、水等各类自然资源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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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46号);
2.《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的通知》(国发〔2017〕3号);
3.《“十四五”生态保护监管规划》(环生态〔2022〕15号);
4.《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
5.《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6.《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
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8.《安徽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衔接技术导则(试行)》(皖国土规办〔2022〕8号);
9.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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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严格遵守资源环境相关法律法规、主体功能定位、生态保护红线或上级政策规划等确定的禁止性、限制性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国土空间、产业等规划,合法、合规、合理配置土地、矿产、森林、水等各类自然资源资产,依法履行各类建设项目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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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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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完成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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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民经济五年规划纲要设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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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成考核任务,或指标较任职期初变差:
55.
造林任务未完成;
56.
秸秆禁烧目标任务未完成;
57.
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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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怀远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怀远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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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各项约束性指标任务的分工、实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提升地方森林覆盖率、地表水质、空气质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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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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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完成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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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设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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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未完成考核任务,或指标较任职期初变差:
59.
耕地保有量;
60.
永久基本农田面积;
61.
用水总量;
62.
城镇开发边界面积;
63.
生态保护红线面积;
64.
湿地保护率;
65.
森林蓄积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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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依据“三区三线”划定成果报批建设项目用地用海有关事宜的函》(自然资办函〔2022〕2072号);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2021—2035年)的通知》(皖政办〔2022〕7号);
3.《安徽省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全域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皖政〔2022〕54号);
4.《怀远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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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各项约束性指标任务的分工、实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国土空间相关规划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守住耕地红线、生态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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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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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完成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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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项规划设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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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成考核任务,或指标较任职期初变差:
66.
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
67.
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
68.
地表水劣V类水体比例;
69.
主要污染物减排量;
70.
用水总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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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3.《关于强化污染地块联动监管坚决防止违规开发利用的通知》(皖环函〔2021〕329号);
4.《关于印发<蚌埠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蚌政办秘〔2022〕45号);
5.《关于印发<蚌埠市“十四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的通知》(蚌水资源〔202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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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各项约束性指标任务的分工、实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实空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防治和节能减排指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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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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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完成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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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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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成考核任务,或指标较任职期初变差:
71.
流域国省控断面水质优良比率;
72.
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达标率;
73.
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率;
74.
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率;
75.
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
76.
湿地保护率;
77.
水土保持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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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怀远县委怀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怀发〔202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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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各项约束性指标任务的分工、实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等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提高水质达标率、水土保持率、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加强黑臭水体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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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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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责任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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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资源资产实物量减少,生态环境质量变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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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造成:
78.
耕地面积减少;
79.
基本农田面积减少;
80.
森林覆盖率下降;
81.
湿地面积减少;
82.
河湖岸线遭到侵占、破坏;
83.
空气质量变差;
84.
地表水、地下水、水源地等水质变差;
85.
文化遗产保护区遭到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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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
2.《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
3.《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国办发〔2014〕21号);
4.《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环水体〔2016〕179号);
5.《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
6.《关于加强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16〕1162号);
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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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耕地保护制度、水资源管理制度、各项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执行各项资源环境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国有自然资源资产不损毁,营造蓝天、碧水、净土的生产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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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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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责任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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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及耕地保护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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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造成:
86.
违法占用耕地;
87.
耕地质量下降;
88.
工业用地低效、闲置;
89.
低价或违规处置土地资源资产;
90.
突破国土空间规划等设定的建设用地规模;
91.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不到位,导致食品安全问题;
9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不到位,出现危害群众健康问题;
93.
耕地占补不平衡,只占不补、虚假补充、占多补少、占优补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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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5.《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
6.《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7.《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8.《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
9.《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10.《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
11.《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
12.《关于强化污染地块联动监管坚决防止违规开发利用的通知》(皖环函〔2021〕329号);
1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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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落实耕地保护责任,依法履行耕地占用、征收手续,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规定,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耕地质量不下降。
2.严守国土空间规划设定的城镇开发边界,采取有效措施盘活低效、闲置土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3.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出让、处置土地,保障国有资源资产收益。
4.加强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理,对受污染土地进行监测、治理,防止污染地块投入农业生产和城市建设,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和人体健康损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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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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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责任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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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森林、湿地资源开发利用监管不到位,生态保护修复任务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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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造成:
94.
毁林开垦;
95.
破坏湿地;
96.
侵占自然保护地;
97.
突破生态保护红线;
98.
新造林大面积未存活;
99.
退耕还林树木被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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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6.《关于加强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16〕1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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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资源环境领域执法力度,打击破坏森林、湿地的违法违规行为,守护生态保护红线。
2.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力度,督促各职能部门、单位做实退耕还林、植树造林、森林抚育等工作,做好后期管护,做到造林一片、成活一片、增绿一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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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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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责任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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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水资源开发利用监管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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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造成:
100.
用水总量超过控制要求;
101.
用水强度超过控制要求;
102.
淮河干流禁渔政策落实不到位;
103.
水产种质保护落实不到位;
104.
水土流失防治未达到上级要求;
105.
无证取水、超许可取水行为较多;
106.
未按规定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
107.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未按规定设置隔离设施;
108.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未按规定设置监控设备;
109.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未按规定开展日常巡查;
110.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存在畜禽养殖行为;
11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存在工业污染行为;
112.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存在使用农药种植;
113.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存在危化品车辆驶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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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
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5.《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
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
7.中办、国办《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厅字〔2017〕51号);
8.《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5〕1号);
9.《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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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格落实上级下达的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加强日常水政执法,督促企业、个人依法取水。
2.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工作,设置警示标牌、隔离设施、监控设备,加强日常巡查监管,消除畜禽养殖场、工业生产、使用农药的种植、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驶入等污染隐患。
3.将淮河干流禁捕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和河湖长制等考核体系,做好渔船退捕、渔民转产安置工作,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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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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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责任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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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生态环境保护监管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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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导致:
114.
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即开工建设;
115.
未办理排污许可审批手续违规排污;
116.
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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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5.《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
6.《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
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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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生态环境与发改等部门的合作,建立建设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辖区内建设项目底数,对存在污染风险项目进行重点监管,督促企业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确保企业达标排放、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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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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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资金征、管、用和项目建设运行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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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按规定落实资源环境领域税费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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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足额征收:
117.
土地出让金;
118.
耕地开垦费;
119.
土地闲置费;
120.
水资源费;
121.
水土保持补偿费;
122.
森林植被恢复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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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
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4.《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
7.《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8.《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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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自然资源、财政、水利、发改、住建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建立数据共享机制,确保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费等税费应收尽收,对于欠缴资源环境相关税费的行为,要及时督促、催缴,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保证国有资源资产收益及时、足额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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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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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资金征、管、用和项目建设运行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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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源环境领域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不佳
|
123.
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资源环境相关资金;
124.
资金预算执行率偏低、长期沉淀闲置;
125.
贪污挪用、截留挤占、虚报冒领财政资金;
126.
未对资源环境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管理;
127.
未开展资源环境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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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
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4.《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2014〕8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
7.《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8.《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
9.《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
10.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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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资源环境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标准、支付期限使用相关资金,加强对贪污挪用、虚报冒领资源环境资金行为的处理处罚,加强资源环境资金绩效管理,及时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确保资源环境资金发挥应有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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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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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资金征、管、用和项目建设运行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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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源环境领域项目建设任务未完成、程序不合规、质量不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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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要求完成:
128.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129.
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
130.
中小河流域治理项目;
131.
重要生态系统保护修复项目;
132.
污水处理项目;
133.
垃圾处理项目;
134.
危险废物处置等项目。
资源环境相关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
135.
重复申报;
136.
违规招投标;
137.
违法转包、分包;
138.
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等问题。
资源环境相关重大项目建成后存在:
139.
无法正常运行;
140.
闲置浪费;
141.
项目工艺不达标;
142.
项目处理能力不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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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
9.《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22);
10.《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
11.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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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招投标法相关规定,按照资源环境项目相关管理办法,做好项目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营和管护,确保项目施工进度,保质保量完成资源环境领域重大项目任务,充分发挥资源环境项目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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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履行其他相关责任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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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源环境统计数据或监测数据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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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数据弄虚作假:
143.
耕地面积;
144.
基本农田面积;
145.
森林覆盖率;
146.
新造林面积;
147.
高标准农田建设面积;
148.
土地复垦面积;
149.
空气质量;
150.
水质检测结果;
151.
土壤污染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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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
3.《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 664—2013);
4.《污染源自动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5.《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
6.《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厅字〔2016〕45号);
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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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各项指标数据技术规范,如实、完整上报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及其他约束性指标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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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履行其他相关责任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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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级巡视巡察、督察、审计发现的资源环境问题整改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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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要求完成:
152.
上级巡视巡察发现的资源环境相关问题整改;
153.
上级督察发现的资源环境相关问题整改;
154.
上级审计发现的资源环境相关问题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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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国务院公报2015年第25号);
2.《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2024年修改);
3.《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
4.《关于进一步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的意见》(皖政办秘〔2017〕261号)
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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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巡视巡察、督察、审计查出问题,认真制定整改方案、有效落实整改措施、及时完成整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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