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21 已结束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和《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蚌政办秘〔2023〕10号),结合我县实际,我局拟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网上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3月21日至4月20日。 二、联系部门及方式: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和营商环境股,联系人及电话:胡礼莹,05528213830,17755238006。 三、公众反馈及建议的途径:社会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邮箱:hyjsj@126.com);邮寄(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07室,邮编233400);网站留言(通过“怀远县人民政府”网站互动交流栏目在线提交建议)等形式反馈意见及建议。 附件1:《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附件2:《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21日 附件1: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一直依据《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分类别标准表的通知》(蚌政〔2012〕87 号)和《怀远县免收工业投资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意见》(怀政办〔2006〕85号),未出台规范性文件;2023年2月10日,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蚌政办秘〔2023〕10号),该文件征收标准不适用于我县,亟须出台规范性文件指导工作。参照国家、省、市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我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过程 根据《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和《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蚌政办秘〔2023〕10号),结合我县实际,县住建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听取了部分企业意见,征求了县政府部分领导意见,同时书面征求了县财政局等8个部门的意见。 三、文件制定政策依据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蚌政办秘〔2023〕10号)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286号) 《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 《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091号) 《安徽省邮政条例》(2015年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76号) 四、主要内容及要点 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两大方面: (一)明确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 1、住宅每平方米4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50元。依附于住宅建设的地下室、地下车库、架空层、避难层及闷顶层按住宅基准征收。 2、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每平方米24元。 3、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低于2万平方米),住宅每平方米6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75元。 主要依据:(1)《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一)合肥市:住宅每平方米60—70元;非住宅(不包括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下同)每平方米100—110元。(二) 其他省辖市:住宅每平方米40—5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60—70元。(三)县级市城区及县城关镇:住宅每平方米30—4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40—50元。(四)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均按当地住宅收费标准的80%征收。 (2)《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蚌政办秘〔2023〕10号) (二)明确了免征和减征的范围: 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军事用房(不含营业性用房)、社会福利事业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主要依据:《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第七条(一)军事用房(不含营业性用房)、社会福利事业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建设项目、职业学校教学用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主要依据:(1)《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第七条(二)九年义务制教育教学用房,幼儿园、高中、职业学校教学用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第二条(一)覆盖范围。全国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含幼儿园)。第四条(三)落实扶持鼓励政策。校舍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应予以免收。 3、保障性住房,棚改安置房(不含净地出让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代建或回购的安置房)、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主要依据:(1)《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第七条(三)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第248号令)第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运营、租售,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蚌政办秘〔2023〕10号) 4、人防工程,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主要依据:《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286号)第十九条 人防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性事业建设,享受国家和省给予的有关优惠。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防工程,其地下部分按规定免交有关规费。 5、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主要依据:《安徽省办理建筑许可营商环境指标四季度评议评分表》(皖建审改办〔2022〕6号)第三条、《关于优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实施意见》(建政秘〔2022〕43号)、《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蚌政办秘〔2023〕10号) 6、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及邮政设施(邮政营业场所和邮件处理场所),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主要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第一条 (四)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安徽省邮政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8号)第八条 建设邮政设施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7、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省相关规定的,可按规定免征或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主要依据:参照《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第八条、《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蚌政办秘〔2023〕10号)第七条。因国家各类减免政策散乱在各专项文件中,此条可做为兜底性条款。 附件2: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提高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照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凡在我县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交清。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征收, 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 (一)住宅每平方米4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50元。依附于住宅建设的地下室、地下车库、架空层、避难层及闷顶层按住宅基准征收。 (二)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每平方米24元。 (三)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低于2万平方米),住宅每平方米6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75元。 五、以下用房及建设项目免征或者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军事用房 (不含营业性用房)、社会福利事业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 中小学 (含幼儿园) 校舍建设项目、职业学校教学用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 保障性住房、棚改安置房 (不含净地出让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代建或回购的安置房) 、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 人防工程,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 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及邮政设施 (邮政营业场所和邮件处理场所),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七) 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省相关规定的,可按规定免征或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项目符合减免条件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报填写《怀远县工程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申请表》,经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认后,予以减免。 七、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季度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情况在网站上进行公布;县审计局依据相关规定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进行审计、检查和监督。对应收不收、随意减免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本通知自2023年5月1起执行。本通知由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 11-10 已结束

    为进一步拓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满足被征收人对安置房的多样化需求,提高房屋征收安置工作效率,怀远县住建局起草《怀远县城市规划区推行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广大居民的意见。 一、网上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11月10日至12月9日。 二、联系部门及方式: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人及电话:王航航,0552-8219800,17755238015。 三、公众反馈及建议的途径:社会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邮箱:hyxjsj@126.com);邮寄(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编233400);网站留言(通过“怀远县人民政府”网站互动交流栏目在线提交建议)等形式反馈意见及建议。 附件1:怀远县城市规划区推行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附件2:《怀远县城市规划区推行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10日 怀远县城市规划区推行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一是为促进怀远县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有利于去化库存。 二是现行的征迁安置政策主要是产权调换和货币化补偿两种形式,但有一部分被拆迁户对选择安置房安置不太满意,为满足有意改善居住条件选择商品房的群体,增加了一种安置方式。 三是蚌埠市出台了《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市辖区推行房屋征收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蚌政秘〔2022〕41号),文件要求各县参照执行。 四是我县安置房建设相对滞后,造成被征迁户不能及时回迁,影响社会稳定。 二、起草过程 根据县委县政府的要求,县政府分管领导带队分别到涡阳县、固镇县等地学习了房票安置工作,县住建局根据外出学习经验,结合《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市辖区推行房屋征收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蚌政秘〔2022〕41号)精神,起草了《怀远县城市规划区推行房屋征收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草案),并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讨,征求了相关单位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上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办公会讨论完善后提交县征迁安置指挥长会议审议,形成了《怀远县城市规划区推行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政策依据 1.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市辖区推行房屋征收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蚌政秘〔2022〕41号) 2. 《怀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怀政〔2022〕36号) 3. 《怀远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怀政〔2022〕37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分为8个部分内容,包括基本概念、实施主体、参与房票安置开发企业确定、房票价值的确定、房票安置操作程序、优惠政策、相关要求、其他。 第一部分是基本概念,对房票和房票安置进行了定义。 第二部分是实施主体,明确了实施主体及相关单位职责。 第三部分是参与房票安置开发企业确定,简述了开发企业确定的相关程序及相关要求。 第四部分是房票价值的确定,明确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房票金额的组成部分。 第五部分是房票安置操作程序,明确了房票安置工作从发放房票、选购房屋到资金结算的操作程序。 第六部分是优惠政策,明确了房票的使用金额要求、奖励的比例、免交契税、免除住宅房屋登记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五年内被征迁人直系亲属可在原被征收住宅片区所属学区或所购商品房所属学区自主选择学校等几种优惠政策。 第七部分是相关要求,对房票安置工作提出了三点要求。 第八部分是其他,明确了解释部门和施行时间。 怀远县城市规划区推行房屋征收房票安置 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拓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满足被征收人对安置房的多样化需求,提高房屋征收安置工作效率,根据《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市辖区推行房屋征收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蚌政秘〔2022〕41号)以及《怀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怀政〔2022〕36号)、《怀远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怀政〔2022〕37号)等有关征收补偿政策,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概念 (一)房票 房票是被征收人取得补偿金额的资信证明材料。 (二)房票安置 房票安置是被征收人持房屋征收部门出具带有金额的房票,在全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自行选购新建商品房(含政府建设安置房),并由征收部门按照房票金额为被征收人支付费用,实现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基础上增设的一种补偿安置方式,供县城市规划区内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二、组织实施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房票安置实施主体,统筹全县房票安置的房源及具体实施工作;县征迁安置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房票安置工作的日常协调、房票复核及资金审查;荆山镇、榴城镇人民政府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作为辖区内项目征收具体实施单位,负责辖区内房票安置换算等日常管理工作;县财政局负责房票安置的资金保障工作;县市场监督局负责房票安置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县政府相关部门抽调专门人员,集中受理、承办房票安置相关业务工作。 三、参与房票安置开发企业确定 (一)发布公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网站上发布房源征集公告,接受房产开发企业报名,报名需具备以下条件: 1. 同意本实施意见,自愿为房票安置需求提供房源。 2.提供现房或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期房。房地产项目应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 同意参与房票安置房源的价格优惠幅度由实施主体与房产开发企业协商确定,确认后的房屋价格半年内不得调整,一年内调整幅度不大于2%。 4. 销售资金接受监管,并将房源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公开。 5. 所提供房源应无房产抵押、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 6. 房产开发企业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房票安置项目意向书》,并提供相关楼盘资料。 (二)申请报名:符合条件的房产开发企业应书面提交申请,同时提供《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购房优惠承诺及楼盘资料等相关材料。 (三)资格审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征迁安置管理服务中心、怀投集团等相关单位对报名的房产开发企业的报名资格、资质信用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县政府研究确定。 (四)签订协议:经县政府批准通过的房产开发企业,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网站进行公布,并与房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安置房源供应协议,锁定房源及价格。 (五)相关义务:房产开发企业须及时为持房票购房户办理网签、备案,并将房源变化情况上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 四、房票价值的确定 国有土地房票金额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金、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费、停业损失费、奖励款等组成。 集体土地征收房票金额包括安置人口货币化补偿款、土地补偿款、被拆迁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款、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费或停业损失费、奖励款等组成。 上述费用以怀远县现行征收货币化补偿政策规定标准计算。政府对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不再支付购房前时间段的房票价值利息。 五、房票安置操作程序 (一)发放房票。 被征收人在公告规定的时间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被征收人自愿提出房票安置申请(逾期不申请的视为放弃)。征收实施单位按照上述计算方式确定房票金额,双方确认无异议,经审核后向被征收人发放房票。 房票式样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印制,房票内容包含征收项目名称,被征收房屋位置,被征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房票金额,房票使用相关规定等内容。 房票有效期为24个月,被征收人取得房票后24个月内,在我县城市规划区内持房票购买房屋的,给予一次性房票安置奖励,逾期购房的,视为自动放弃房票安置奖励,并不再发放过渡费。 原则上房票安置不得重新变更至货币安置,如确需要实行货币安置的,按照《怀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怀政〔2022〕36号)、《怀远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怀政〔2022〕37号)相关条款规定执行,不再享受《怀远县城市规划区推行房屋征收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相关优惠及奖励政策。 (二)选购商品房。 1. 被征收人在房票安置房源库中自行选购商品房。 2. 被征收人凭房票、征收补偿协议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用房票支付购房款。购房时房票的使用总额不得低于房票金额的80%,房票金额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符合房贷政策或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房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相关政策办理,不得另行附加条件。房票实行“商住互通”原则,既可选购住宅,也可选购商业经营房,差价自行结算。 被征收人签订房屋买卖备案合同后,所购房屋不予退房、退款或调换。 (三)资金结算。 1. 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房票、被征收人身份证件及网上备案并生效的购房合同等到县征迁安置管理服务中心大厅进行审核审查,每三个月结算一次,由县相关单位按照程序支付购房款。购房款支付至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资金监管账户。 结算方式:自房屋买卖备案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向房屋出售企业(人)支付50%购房资金,房屋交付被征收人时再支付30%,另20%款额在房屋交付被征收人后6个月内全部支付完毕。 2. 被征收人签订房屋购房合同办理备案手续后,到县征迁安置管理服务中心大厅办理房票结算手续(房票购房后余额部分及使用额度奖励),结算手续办理完毕后3个月内支付完毕。 六、优惠政策 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方式,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行房票安置的,房票金额使用额度达80%以上,由征收人按实际房票使用金额的8%给予奖励。 (二)集体土地实行房票安置的,按合法人口安置面积每平方增加400元奖励计入房票金额。房票金额使用额度达80%以上的,由征收人按实际房票使用金额的8%给予奖励。 (三)被征收人持房票以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列明的被征收人(含集体土地应安置人员)名义购买房屋的,所购房屋价值中不超出房票使用总额部分免交契税。 (四)经征收实施单位审核认证,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免除住宅房屋登记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被征收人以房票安置方式购买商品住房(含政府建设安置房)后,五年内被征迁人直系亲属可在原被征收住宅片区所属学区或所购商品房(含政府建设安置房)所属学区自主选择学校。 (六)被征收人持房票购房享受房产开发企业给予的优惠政策。 七、相关要求 (一)被征收人取得房票后,必须用于被征收人(限本人、配偶、父母、子女)购房,不得出让和抵押; (二)参与项目征收及房票安置的工作人员必须严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阳光操作。对弄虚作假,套取征收补偿资金,或者擅自突破政策标准,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参与房产开发企业存在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行为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记入不良诚信记录,并终止其参与资格,涉及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造成损失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其他 (一)本实施方案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方案自下发之日施行,试用期一年。

  • 10-08 已结束

    为进一步提高民生实事项目决策工作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增强公众参与度,提高群众满意率,根据《怀远县民生实事建议项目征集暂行办法》要求,现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2023年民生实事建议项目,并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集日期 自通告之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止。 二、征集对象 (一)社会各界人士; (二)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和各直属机构。 三、征集内容 民生实事项目主要指以财政性资金投入为主,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具有普惠性、公益性和社会效益较为突出的民生类公共事业项目。主要包括:就业培训、教育体育事业、卫生医疗、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保障、交通出行、文化旅游、养老服务、应急保障、城市建管、乡村振兴等方面。 四、征集要求 (一)在项目建议上,应具备代表性。一般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背景、项目内容、实施主体、投资额度及资金来源、可行性分析材料和其他需要提供的内容。 (二)在项目布局上,应具备代表性、全局性,以及覆盖面和受益面广的特点。 (三)在资金安排上,应具备可行性。要充分考虑我县实际,量力而行,集中财力办好事、办实事。 (四)在建设周期上,应具备可控性。一般能够在当年完成或取得阶段性成效。 五、填报要求 (一)按照《2023年怀远县民生实事建议项目征集表》(见附件)要求规范填报,并附项目可行性分析材料。(表格可通过怀远县人民政府网站通知公告栏目下载)。 (二)《2023年怀远县民生实事建议项目征集表》及项目可行性分析材料请于2022年11月8日17:00前交至以下指定地点。 六、地址及联系方式 地址1:怀远县行政办公中心二楼县发展改革委办公室;联系人:吴猛猛、陈凯;电话:0552-8212658;邮箱:8212658w@163.com 地址2:荆山镇党政办;联系人:宋勇;电话:0552-8315658;邮箱:cgz503@163.com 地址3:榴城镇党政办;联系人:陈芳;电话:0552-8217092; 邮箱:gbxcqdzb@126.com 地址4:白莲坡镇党政办;联系人:常思杰;电话:0552-8651003; 邮箱:hyxzyxdzb@126.com 地址5:常坟镇党政办;联系人:刘维波;电话:0552-8683333;邮箱:hyxcfz8683333@126.com 地址6:唐集镇党政办;联系人:张兆杰;电话:0552-8611050;邮箱:tjzdzb@163.com 地址7:万福镇党政办;联系人:马士虎;电话:0552-8721065; 邮箱:hywfz@126.com 地址8:兰桥镇党政办;联系人:杨永平;电话:0552-8711001; 邮箱:lqxdzb1001@163.com 地址9:徐圩乡党政办;联系人:马浩杰;电话:0552-8791404; 邮箱:hyxxwxdzb@163.com 地址10:龙亢镇党政办;联系人:马翔宇;电话:0552-8511204; 邮箱:hylkdzb@163.com 地址11:河溜镇党政办;联系人:刘 奎;电话:0552-8771001; 邮箱:395066931@qq.com 地址12:淝南镇党政办;联系人:李军保;电话:0552-8521003; 邮箱:hyxfnx@163.com 地址13:褚集镇党政办;联系人:方正;电话:0552-8921347; 邮箱:chuji8921347@163.com 地址14:双桥集镇党政办;联系人:年雪阵;电话:0552-8903001;邮箱:hyxsqjz@163.com 地址15:淝河镇党政办;联系人:祝涛;电话:0552-8971600; 邮箱:fhzdzb600@126.com 地址16:古城镇党政办;联系人:郭晨晨;电话:0552-8861003; 邮箱:gcxdzb8861003@126.com 地址17:包集镇党政办;联系人:孙玉祥;电话:0552-8881009; 邮箱:hyxbjz8881009@163.com 地址18:陈集镇党政办;联系人:年夫伟;电话:0552-8851103; 邮箱:chenji8851103@qq.com 地址19:魏庄镇党政办;联系人:余春晓;电话:0552-8591003; 邮箱:hywzz003@163.com 特此通告。 2022年10月8日

  • 09-08 已结束

    为保障征迁工作顺利推进,维护被征迁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安置房房源筹集、建设、移交、回迁安置、存量房管理等工作,怀远县征迁安置管理服务中心起草完成《怀远县安置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广大居民的意见。 一、网上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9月8日至10月8日。 二、联系部门及方式:怀远县征迁安置管理服务中心,联系人及电话:王航航,0552-8219800,13955271415。 三、公众反馈及建议的途径:社会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邮箱:hyzqzhb@126.com);邮寄(怀远县征迁安置管理服务中心,邮编233400);网站留言(通过“怀远县人民政府”网站互动交流栏目在线提交建议)等形式反馈意见及建议。 附件1:《怀远县安置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附件2:《怀远县安置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怀远县征迁安置管理服务中心 2022年9月8日 怀远县安置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保障征迁工作顺利推进,维护被征迁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安置房房源筹集、建设、移交、回迁安置、存量房管理等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单位起草了《怀远县安置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方案起草过程中,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讨,并征求了相关单位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现向社会面征求意见。 二、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八章34条,具体内容为: 第一章,总则,共4条,包括文件制定的目的和职责分工等内容; 第二章,安置房源筹集管理,共5条,包括安置房源的筹集方式、规划设计方案要求、回购安置房的价格测算、论证等内容; 第三章,安置房建设管理,共4条,包括安置房建设资金来源、安置小区的选址建议和户型比例要求、安置房建设的招标方式和全程监管等内容; 第四章,安置房移交管理,共5条,包括安置房移交程序、接收移交的安置房的后续要求等内容; 第五章,安置房回迁管理,共5条,包括安置房回迁遵循的原则、配置安置房源的要求、制定回迁安置实施方案、结算安置的时间要求等内容; 第六章,存量安置房管理,共4条,包括存量安置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存量安置房的处置工作、存量安置房管护工作等内容; 第七章,责任与义务,共5条,包括安置房的建设单位、管理维护单位、服务保障企业及管理单位的责任、义务等内容; 第八章,附则,共2条,包括实施时间、负责解释单位等内容。 怀远县安置房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征迁工作顺利推进,维护被征迁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安置房房源筹集、建设、移交、回迁安置、存量房管理等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安置房房源筹集、建设、移交、回迁安置、存量房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安置房管理工作由怀远县城镇化综合开发建设指挥部领导,县征迁安置管理服务中心统筹协调。 第四条 县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重点工程管理中心、怀投集团、荆山镇政府、榴城镇政府等职能单位应全力支持、各司其职、配合安置房管理工作,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负责安置房的水、电、气保障工作。 第二章 安置房源筹集管理 第五条 根据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计划,县征迁安置管理服务中心会同相关单位编制安置房源筹集计划。安置房源的筹集方式:政府自建(含合作建设)、开发企业代建政府回购、市场公开购买、政府公开征集房票安置房源。 第六条 强化政府自建安置房的规划设计管理,规划设计方案评审时县征迁安置管理服务中心、项目实施乡镇要全程参与,并结合实际书面提出修改意见,规划设计单位要根据提出的修改意见优化规划设计方案。 第七条 强化开发企业代建政府回购安置房的价格测算工作,价格确认要有严谨的分析论证方案。土地挂牌出让前必须有回购安置房价格确认的分析论证报告。 第八条 强化市场公开购买安置房的价格论证工作,在市场报价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容积率、楼面价、综合建设成本、财务费用、合理利润、税收、所处区域等因素,委托第三方开展分析评估,出具分析评估报告,报县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九条 强化政府公开征集房票房源价格管理,经县政府确认后的房源价格,调整幅度按《怀远县城市规划区推行房屋征收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安置房建设管理 第十条 安置房建设资金来源主要有专项债券、上级补助、企业投资、政策性银行融资、县财政预算资金等渠道。安置房建设谋划阶段要同步考虑建设资金保障,安置房建设工程招标前必须落实建设资金,保障安置房建设工程顺利推进。 第十一条 安置小区选址要充分体现布局合理、生态宜居的要求。安置房户型设计以满足人口安置的基本户型为主。征迁实施乡镇要深入分析拆迁户数、人口数、房屋数等基础数据,在充分征求被征迁户意见的基础上,提出选址建议、户型比例需求。县征迁安置管理服务中心组织相关单位论证后,提交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出具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设计条件。安置房建设单位根据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设计条件,委托第三方编制安置房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十二条 安置房建设要依法依规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规划设计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监理单位。 第十三条 安置房建设单位要加强安置房建设过程的全程监管,重点监管施工单位工程许可证办理情况、管理人员在岗在位情况、施工组织情况、施工进度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确保安置房质量达标、按期交付。 第四章 安置房移交管理 第十四条 安置房项目具备移交条件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县征迁安置管理服务中心书面提出移交申请。 第十五条 县征迁安置管理服务中心组织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怀投集团、属地乡镇对安置房实体进行勘验,满足移交条件的,将安置房从建设单位移交给怀投集团,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移交工作由县征迁安置管理服务中心、县国资委负责监督移交。 第十六条 安置房的移交内容包括资料移交和工程实体移交,综合竣工验收后安置房建设工程资料存入县城建档案馆。 第十七条 政府自建的安置房移交前,由怀投集团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安置房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工作。怀投集团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物业服务企业职责、收费标准、服务标准。 第十八条 怀投集团接收移交的安置房后,要及时制作楼盘表、户型图、平面图,将安置房房源信息录入智能管理系统,制作的楼盘表、户型图、平面图、录入的房源信息提供给县征迁安置管理服务中心。 第五章 安置房回迁管理 第十九条 安置房回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项目征迁公告要求确定选房顺序,原则上先拆先选,依次排序。 第二十条 征收实施乡镇根据拆迁项目户数、人口数、房屋数等基础数据,确定拆迁项目所需安置房的户型、套数、面积等,书面向县征迁安置管理服务中心申请安置房房源,县征迁安置管理服务中心审核确定后,原则上按照1:1.1的比例整栋、整单元配置安置房源。 第二十一条 征迁实施乡镇要制定回迁安置实施方案,制定方案时要遵循项目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明确领导组织、工作专班、选房顺序、选房原则、结算要求、回迁程序等内容。回迁安置实施方案上报县征迁安置管理服务中心,经核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征迁实施乡镇启动安置后,应在三个月内完成结算安置,满三个月后,剩余安置房由县征迁安置管理服务中心收回,交怀投集团大禹资产公司管理维护。 第二十三条 集中安置期结束后,因各种原因未完成安置的零星户,由征迁实施乡镇书面向县征迁安置管理服务中心在原剩余房源中重新申请安置房源。 第六章 存量安置房管理 第二十四条 怀投集团负责存量安置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要落实专人管护责任,建立定期巡查登记制度,确保存量安置房管理规范有序。 第二十五条 怀投集团负责存量安置房的处置工作,处置方式有安置、出租、出售、装修后转为保租房、公租房等。对于存量安置房的处置要制定处置方案,经县征迁安置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处置方案批准后由怀投集团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六条 怀投集团要建立存量安置房动态系统管理台账,每月5日前将变动信息及时抄送县征迁安置管理服务中心,县征迁安置管理服务中心根据变动情况及时更新房源管理信息。 第二十七条 怀投集团要与物业公司签订存量安置房管护协议,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给无安置协议和交房通知书户擅自接通水、电、气,从源头上杜绝非法侵占问题。 第七章 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八条 安置房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履行义务,强化安置房建设的过程管控,制定管理制度对安置房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管,依据合同约定对施工单位不履行合同义务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安置房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履行日常管理维护义务,及时发现并处置无安置协议侵占安置房行为,依据合同约定对物业企业不履行合同义务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供水、供电、供气等安置房服务保障企业要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做好保障服务工作,严肃追究擅自给无安置协议和交房通知书户接通水、电、气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全面加强安全文明施工和建筑质量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处罚到位。 第三十二条 相关工作人员要履行安置房房源筹集、建设、验收、移交、分配、回迁安置和日常管理过程中的义务,对出现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由县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征迁安置管理服务中心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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