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解读】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副局长潘复生解读:《怀远县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01-20 09:24 来源: 怀远县人民政府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蚌埠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蚌埠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出台了《怀远县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副局长潘复生就此政策进行解读。

问:原禁放区域是哪些地方?

潘复生“县城城区南至环城路、北至世纪大道、东至迎宾路、西至环城路,禁放区域以外的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域”修订为:“东至涡北新城区县界和涡南老城区东圈堤路,北至宁洛高速,西至西环城路并向北延伸至涡河大坝-怀洪新河大坝,南至荆山和‘白乳泉风景名胜区’南界,禁放区域以外的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域”。

问:新增加了哪些场所?

潘复生“(一)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二)文物保护单位;(三)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内;(四)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其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公共文化服务场所、英雄烈士纪念场所、湿地及绿地公园;(七)山林、苗圃、秸秆堆存场所等重点防火区;(八)其他需要重点防火的区域。”。

问:禁限放时间是什么时候?

潘复生:禁放区域及禁放场所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区域内除国家法定的春节假期和办理婚、丧事以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问:禁限放工作涉及单位职能职责是什么?

潘复生:《通告》指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负责本辖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应当在禁放区内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识,加强日常宣传、引导、监督,发现和劝阻违规燃放行为。公安、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民政、教育、财政、生态环境、供销等有关部门,根据《蚌埠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另外,鼓励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110)。

问:从什么时候开始实行

潘复生2023年1月16日开始实施

政策咨询渠道

咨询机关: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

联系方式: 0552-8856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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