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政策解读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一直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关于调整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分类别标准表的通知》(蚌政〔2012〕87 号)和《怀远县免收工业投资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意见》(怀政办〔2006〕85号),未出台指导性文件。2023年2月10日,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蚌政办秘〔2023〕10号),征收标准不适用于县级,亟须县政府出台新的依据文件。参照国家、省、市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我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出台意义:本办法的出台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提供标准,对规范我县行政征收工作具有重要作用。
(二)总体考虑:本办法更加规范了征收程序和征收标准,合法性得到有效增强。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起草初稿
为确保《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合法性和严谨性,我局从2023年2月份开始起草,结合各单位意见,形成《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意见稿)。
(二)征求意见
我局听取了部分企业意见,2023年3月6日向祖家国常务副县长、赵凯副县长、王冲副县长书面征求了意见;2023年3月6日向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审计局、县卫健委、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经信局8家单位书面征求了意见;2023年3月21日至4月20日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2023年4月25日向怀投集团、蚌埠市长九实业有限公司等企业书面征求了意见;2023年4月26日向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书面征求了意见。共收集意见建议7条,采纳2条,未采纳 5条。
(三)合法性审查通过
2023年5月11日县司法局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四)会议审议
2023年5月21日,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本《办法》。
(五)正式印发
2023年6月8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怀政办秘〔2023〕17号)。
四、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落实政府性基金收缴政策,增强政府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宏观调控能力,支持我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
五、主要任务
(一)明确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
明确住宅、非住宅、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的征收标准,另外依附于住宅建设的地下室、地下车库、架空层、避难层及闷顶层按住宅基准征收。另外,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低于2万平方米),住宅每平方米6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75元。
(二)明确了免征和减征的范围: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军事用房(不含营业性用房)、社会福利事业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建设项目、职业学校教学用房、保障性住房,棚改安置房(不含净地出让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代建或回购的安置房)、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人防工程、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及邮政设施(邮政营业场所和邮件处理场所)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省相关规定的,可按规定免征或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创新举措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方位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并适当结合我县实际。主要是规范了工业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取消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免征工业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
七、保障措施
一是明确资金使用,可以有力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便于政府对我县用事业进行统筹规划、均衡发展,提高城市建设水平。
二是依据国家、省、市、县人民政府文件的相关规定对报建项目执行减免优惠政策,有利于招商引资项目的发展、引入外来资金。
解读部门: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 读 人:行政审批和营商环境股胡礼莹
联系电话:0552-8213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