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6-11 15:54 来源: 怀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一直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关于调整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分类别标准表的通知》(蚌政〔201287 )和《怀远县免收工业投资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意见》(怀政办〔200685),未出台指导性文件。2023210日,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蚌政办秘〔202310),征收标准不适用于县级,亟须县政府出台新的依据文件。参照国家、省、市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我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出台意义本办法的出台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提供标准,对规范我县行政征收工作具有重要作用。

(二)总体考虑:本办法更加规范了征收程序和征收标准,合法性得到有效增强。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起草初稿

为确保《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合法性和严谨性,我局从20232月份开始起草,结合各单位意见,形成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意见稿)。

(二)征求意见

我局听取了部分企业意见,202336日向祖家国常务副县长、赵凯副县长、王冲副县长书面征求了意见;202336日向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审计局、县卫健委、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经信局8家单位书面征求了意见;2023321日至420日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2023425日向怀投集团、蚌埠市长九实业有限公司等企业书面征求了意见;2023426日向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书面征求了意见。共收集意见建议7条,采纳2条,未采纳 5条。

(三)合法性审查通过

2023511日县司法局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四)会议审议

2023521日,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本《办法》。

(五)正式印发

202368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怀政办秘〔202317)

四、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落实政府性基金收缴政策,增强政府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宏观调控能力,支持我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

五、主要任务

(一)明确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

明确住宅、非住宅、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的征收标准,另外依附于住宅建设的地下室、地下车库、架空层、避难层及闷顶层按住宅基准征收。另外,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低于2万平方米),住宅每平方米6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75元。

(二)明确了免征和减征的范围: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军事用房(不含营业性用房)、社会福利事业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建设项目、职业学校教学用房、保障性住房,棚改安置房(不含净地出让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代建或回购的安置房)、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人防工程、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及邮政设施(邮政营业场所和邮件处理场所)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省相关规定的,可按规定免征或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创新举措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方位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并适当结合我县实际。主要是规范了工业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取消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免征工业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

七、保障措施

一是明确资金使用,可以有力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便于政府对我县用事业进行统筹规划、均衡发展,提高城市建设水平。

二是依据国家、省、市、县人民政府文件的相关规定对报建项目执行减免优惠政策,有利于招商引资项目的发展、引入外来资金。


解读部门: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人:行政审批和营商环境股胡礼莹

联系电话:0552-8213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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