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解读】怀远县城市管理局市政园林管理处副主任李为亮解读:《怀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远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15 15:22 来源: 怀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为发展怀远县城市绿化事业,提高城市绿化质量和管理水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城市绿化条例》《蚌埠市城镇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怀远实际,制定《怀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远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怀远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怀远县城市管理局市政园林管理处副主任李为亮就《怀远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进行解读

问:《怀远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实施对单位和个人参与绿化活动有何影响?

李为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绿化及其设施,有权劝阻、制止、投诉和举报损害、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县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居民参与城市绿化活动,将社会化认建认养任务列入年度城市绿化建设计划。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志愿服务等形式,按照规划,参与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花草一定期限的冠名权;投资的单位或者个人还可以获取天然孳息等经济收益。县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问:各类建设项目,应当配套规划绿化用地,怀远县绿地率应当达到什么标准?

李为亮《怀远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中规定了怀远县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因旧城区改建,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较多的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国家相关标准;道路红线宽度在四十米以上、五十米以下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道路红线宽度不满四十米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机关、团体、学校、医院、卫生疗养院、科研院所等单位和公共文化设施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商业中心、金融中心、仓储、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工业建设项目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十;有大气、噪声污染的厂矿企业单位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的工作场所,除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外,还应当建设防护林带。高速公路、河道两侧以及水工程周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套建设防护林带。

问:怀远县可适合推行立体绿化?

李为亮《怀远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鼓励和推行立体绿化。建筑物、构筑物具备立体绿化条件、符合建筑规范和安全要求的,应当进行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室外公共停车场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配植庇荫乔木、建设绿化隔离带、铺设植草地坪,建设林荫停车场。

问:城市绿地的保护和管理是怎么划分的?

李为亮(一)政府投资的绿地,由县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或者相关单位负责;(二)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自建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三)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建设单位或者居住区所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四)生产绿地、经营性园林由其经营单位或个人负责;(五)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六)湿地公园、山林、河道两侧等城市绿地,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城市绿地管护主体不明确的,由县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确定管护主体。

问:道路绿化是否实行门前包保责任制?

李为亮《怀远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明确实行道路门前绿化包保责任制。由县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县经开区管委会与街道办事处、社区及相关企业签订绿化包保责任协议,街道办事处、社区与沿路的单位和商住户签订门前绿化包保责任协议。沿路的单位和商住户应当按照协议保护门前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并配合有关单位查处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政策咨询渠道

咨询机关:怀远县市政园林管理处

联系方式:0552-8010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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