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怀远县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及政策依据
随着城市人口老龄化现象的不断加剧,既有住宅无电梯问题逐渐成为困扰人们出行的难题。开展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是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的重点工作之一,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的重要举措。县委、县政府相关负责同志高度关注,要求科学统筹、综合施策,切实推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需求,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改善居住条件,提高居住品质,我县参考蚌埠市人民政府印发《蚌埠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实施意见》,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制定意义及总体考虑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是提升老旧住宅居住条件,解决老龄人“出行难”问题,提升百姓幸福指数的惠民工程。在本次文件制定过程中,聚焦问题导向,通过明确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条件、实施主体、资金筹集,解决了政策不明问题;通过明确增设电梯程序,解决了机制运行不畅问题;通过细化各部门职责分工,推动了增设电梯建设问题。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起草初稿。2024年2月上旬,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全面启动该项工作,立即着手起草《实施意见》,起草过程中参照并借鉴省内其他地市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县实际,形成初稿。
(二)征求意见。2024年3月15日至4月15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通过县政府网站挂网征集公众意见,征集意见期间未收到公众的意见反馈。2024年3月15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向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相关县直部门、县人大和县政协征求意见,县财政局提出1条具体意见,相关意见已协调一致,其余单位均无意见。
(三)合法性审查意见。2024年5月30日,县司法局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怀府法审〔2024〕33号),认定该《实施意见》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不相抵触。
(四)会议审定。2024年6月5日,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相关意见已协调一致。6月8日,县人大司法工委审查后予以备案。
(五)印发实施。2024年6月24日,县人民政府印发《实施意见》,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四、总体目标
通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质,提高居民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五、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分为基本原则、实施条件、实施主体、资金筹集、实施程序、相关要求、保障措施七个部分,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业务流程和监督管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实施条件。增设电梯的范围以及具备的条件,如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提交申请之日起5年内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无电梯非单一产权住宅等。
(二)实施主体。明确了增设电梯的实施主体,可以住宅小区、幢或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明确了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工作内容,如意见征询、项目申请、工程报建、设备采购、施工安装等。
(三)资金筹集。明确了增设电梯的资金来源方式,如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或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政府补贴等。
(四)办理流程。
六、创新举措
建立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协调机制。即县人民政府领导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及供电、移动、联通、电信、中广有线、中环水务、海特燃气等部门统筹协调,共同推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七、下一步工作
以新政出台为契机,做好加装电梯排查摸底,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积极性,同时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积极推进符合条件的老旧小区增设电梯,提高我县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覆盖面,不断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质,提高居民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八、政策咨询渠道
解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严楠楠
联系方式:0552-8017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