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怀远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政策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认真贯彻落实政策要求,规范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保障我县优抚对象的医疗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等有关法规政策、《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皖退役军人发〔2023〕4号)以及《蚌埠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蚌埠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蚌退役军人发〔2024〕13号),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对现行《怀远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暂行办法》(怀政办〔2017〕39号)进行修订,制定了《怀远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
二、制定意义及总体考虑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以及对安徽作出的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坚持待遇与贡献相匹配、普惠与优待相叠加、当前与长远相统筹的原则,制定符合我县工作实际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并坚决贯彻执行,确保我县优抚对象医疗待遇规范、有效落实。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起草初稿
根据有关法规政策,怀远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于2024年8月30日牵头拟制了文件草案,在退役军人系统征求意见,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意见
2024年9月2日-9月5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向县财政局、县医保局、县卫生健康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4家单位发送了《关于征求〈怀远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并结合反馈意见,对《怀远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
(三)合法性审查
2024年9月23日,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通过(怀府法审〔2024〕71号)。
(四)上会讨论
2024年9月27日,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五)正式印发
2024年10月12日以县政府办公室文件形式印发施行。
四、总体目标
进一步建立健全以构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为依托,以医疗优惠、医疗补助为补充,个人负担为辅助,与本地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医疗保障制度,保障我县优抚对象医疗待遇落实。
五、主要内容
《怀远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共五章、三十二条,主要从总则、医疗保障、组织实施、监督管理、附则5个部分,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标准、申请流程及各单位承担的职责作出具体规定。
(一)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标准
优抚对象类别 |
就诊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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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 |
门诊 |
慢性病门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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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军人 |
一至 六级 |
按照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
按照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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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至 十级 |
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后,剩余可报部分和起付线一并纳入可报销范围按70%给予补助 |
对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每人每年300元定额补助 |
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因旧伤复发,患有慢性病的,按规定办理《慢性病就诊证》,并按规定报销,在享受医疗救助后的剩余部分按4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补助限额为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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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复员军人 |
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后,剩余可报部分和起付线一并纳入可报销范围按80%给予补助 |
对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每人每年400元定额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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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 |
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后,剩余可报部分和起付线一并纳入可报销范围按80%给予补助 |
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应当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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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属 |
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后,剩余可报部分和起付线一并纳入可报销范围按60%给予补助 |
对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每人每年400元定额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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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战参试 |
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后,剩余可报部分和起付线一并纳入可报销范围按70%给予补助 |
对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每人每年300元定额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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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回乡 |
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后,剩余可报部分和起付线一并纳入可报销范围按50%给予补助 |
对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每人每年300元定额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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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60周岁农村籍烈士子女 |
住院基本医疗费(统筹基金)按规定报销后,剩余可报部分按30%给予补助,每人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
对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每人每年300元定额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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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应当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待遇。 |
(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申请流程
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一站式”医疗补助系统,在报销程序后直接补助到位(需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说明是优抚对象)。
在定点医院以外的医院住院治疗的,须由本人(身体未恢复的,可由其亲属代办)携出院记录、住院票据、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单和身份证向所在乡镇(街道)或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后出具证明,由指定的医疗机构按规定给予补助。
(三)各单位承担的职责
怀远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相关单位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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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职责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审核享受医疗保障的重点优抚对象资格,协调办理相关人员的参保登记、费用缴纳等手续;提出经费预算方案;做好优抚医疗“一站式”升级建设维护,动态更新优抚对象人员身份、补助类型和标准,以及与定点医院定期结算工作。 |
财政部门 |
及时安排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合理安排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经费,加强对资金筹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做好参加工伤保险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医疗费用支付工作。 |
卫生健康部门 |
组织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规范医疗行为,督促医疗机构制定相关优惠政策,落实优惠待遇,协助做好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经费结算工作。 |
医疗保障部门 |
做好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参加医疗保险的登记工作;按规定落实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医疗救助待遇;配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做好优抚医疗“一站式”费用结算工作。 |
六、创新举措
《实施细则》在原《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融合、调整和优化,相关创新举措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扩大了保障对象范围。进一步扩大了对象类别,将“烈士老年子女”纳入保障范围。
(二)进一步明确了权责。一是对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积极配合优抚医疗保障的调查核实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二是依法明确了追责的情形,对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和优抚对象双方的违法违规行为均提出了有关规定。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计划
一是加强业务指导。通过业务会议、培训班等,就《实施细则》对各基层退役军人服务站进行政策解读指导;定期督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落实情况,持续深入推进我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落实。
二是加强工作合力。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卫生健康委、县财政局、县医保局、县人社局等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共同努力,确保《实施细则》落地落实落细,充分保障优抚对象依法享受医疗待遇。
三是加强政策宣传。推动各乡镇(街道)采用多种方式,丰富宣传内容,不断提高政策宣传的深度、广度和力度,充分保障优抚对象的知情权。
咨询机关:怀远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联 系 人:优待抚恤股 朱云
联系方式:0552-8212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