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管理办法
安徽省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管理办法
(1997年2月17日安徽省卫生厅)
第—条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建设部、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对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或组织)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的供水单位,二次洪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或组织)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申请领取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集中式供水的水源选择及卫生防护地带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二)集中式供水的制水生产区内环境整洁,便于卫生防护,有完善的饮用水净化、消毒设施,制水、贮水、给水过程中,所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有卫生部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和文号,并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不得污染水质;
(三)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建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专职检验人员;
(四)二次供水设施的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消毒,各类蓄水设施10米范围内不得有化粪池、渗水厕所、贮油池、污水管渠和垃圾堆等有碍卫生的建筑物,其溢水管、排水管不得与污水管连接,入孔应设密封盖并加锁;
(五)集中式供水的出厂水、末稍水和二次供水的水质经卫生行政部门抽样检测,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直接从事供、管水从业人员,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体检,取得培训,体检合格证;
(七)有完善的卫生管理组织及卫生管理制度。
第四条 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或组织)卫生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管辖范围发放。
申请发放卫生许可证,需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供水单位水源卫生防护带平面图;
(三)制水工艺流程图;
(四)净水剂、消毒剂的名称、规格、用量、检验合格证;
(五)从事制、管水人员名单、培训、体检合格证;
(六)水质检验室专职检验人员名单;
(七)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必需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可根据申请单位的不同分别要求。
第五条 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供的资料审核后,受理申请,指派2名以上饮用水卫生监督员于1个月内完成对申请单位的现场卫生监督审查和对水质的抽检工作,审核合格后,签发卫生许可证。
第六条 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集中式供水水质监测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执行。
二次供水水质抽检每年不少于2次,检测项目为色度、浊度、细菌总数、大肠菌群、余氯,对于不同建材的蓄水池(箱)增测的指标分别是,玻璃钢制蓄水池(箱)增测酚和耗氧量,水泥制蓄水池(箱)增测砷和铅,钢铁制蓄水池(箱)增测铁。
第七条 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省级卫生部门申请办理产品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申请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企业周围30米内无有毒有害的污染源;
(二)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原料、成品库房、库房屋顶、门窗完整,库内清洁整齐,有防潮、防霉,防鼠设施,严禁堆放杂物;
(三)与产品有关的各种原料、辅料必须由生产厂家提供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及入库前的验货记录,水处理剂不得用铝灰作为生产原料,用于玻璃钢水箱及其制品、管材、管件等生产的原辅料必须是食品级;
(四)生产工艺流程及生产过程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五)建立产品检验室,配备相应的检验人员,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合格产品携证出厂销售;
(六)直接从事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生产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体检、培训合格证后方可进入生产岗位。
第八条 申请报批的产品,必须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领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审批申请表》,认真填写后与以下资料一同报省卫生行政部门:
(一)有关部门批准主产立项的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原料、辅料的名称、规格、等级、标准、原料、轴料生产厂家提供的检验合格证;
(三)产品配方及有关参数,使用方法,使用范围;
(四)产品企业标准,研制报告;
(五)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报告;
(六)省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检验机构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七)试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八)试产品样品、产品说明书;
(九)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者上述材料审查合格后,受理申请,并指派2名以上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在一个月内完成现场卫生监督、产品抽样检测工作;2个月内组织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对审查、评审合格的产品,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须经卫生部审批的,于1个月内报卫生部复审,属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产品由省卫生厅在评审后二个月内下发批准文件,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十条 凡在我省范围进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广告宣传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广告审批证明》,否则,不得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进行广告宣传。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日起实施,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安徽省水处理剂(器)卫生管理办法》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