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意见征集】关于对《怀远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实施方案(暂行)》的意见征集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秩序,加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安全管理工作,推动烟花爆竹行业规范、安全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县应急管理局制定了《怀远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实施方案(暂行)》,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各单位及社会公众意见(详见下列附件)。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9月8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怀远县应急管理局(地址:怀远县启王路703号;邮编:233499),并在信封上注明“反馈意见”字样。有关单位提出意见的请加盖公章。
二、通过邮箱将意见传至:hyxyjj2019@163.com.
附件:1.《怀远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实施方案(暂行)》(征求意见稿)
2. 关于《怀远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实施方案》起草说明
怀远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8月8日
附件1
怀远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实施方案(暂行)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加强全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安全管理,规范经营市场秩序和从业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等法律法规标准和上级政府部门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怀远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实施方案(暂行)》 (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经营布点
(一)布点原则
我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实行布点内许可经营制度。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综合考虑各乡镇人口分布、市场需求、经济状况、近年来办证情况等因素,结合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东至涡北新城区县界和涡南老城区东圈堤路,北至宁洛高速,西至西环城路并向北延伸至涡河大坝-怀洪新河大坝,南至荆山和“白乳泉风景名胜区”南界),合理确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坚决纠正上宅下店、前店后宅和安全距离不足等突出问题,建立科学合理、规范合法、公平公正、安全便民的烟花爆竹经营秩序。
(二)布点数量
1. 全县布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291家(附件1)。
2.各乡镇应按照布点原则要求并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零售店(点)分布位置及数量,每个乡镇布点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0个,禁放区域内不设零售店(点)。
3.布点后,零售户总数原则上不再新增,并实行:
①烟花爆竹零售专店经营及经营场地开阔、安全条件好的优先原则;
②零售店(点)负责人经过培训教育较多,从事多年经营的优先原则;
③零售店(点)多年来无违法违规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优先原则。
4.望淮街道、白乳泉街道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行政区域内不设烟花爆竹零售店(点)。
(三)经营条件
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所在乡(镇)政府的零售经营布点要求;
2.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
3.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5.零售场所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以及桥下与涵洞内;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内,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6.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平方米,且不应大于200平方米,专柜销售烟花爆竹的商店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表 l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外部最小允许距离
项目 |
烟花爆竹总药量 |
|||
≤80kg |
>80kg且≤100kg |
>100kg且≤200kg |
>200kg且≤300kg |
|
220kV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围墙,220kV以上的架空输电线路 |
50m |
60m |
65m |
70m |
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集贸市场,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危险品生产、储存及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边缘 |
100m |
|||
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 |
50m |
|||
注:采用临时建筑物,以及两个烟花爆竹零售店或零售点之间门、窗等洞口直接相对时,两个烟花爆竹零售店或零售点之间最小允许距离为80m。 |
7.经营场所至少配备2具5kg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使用面积超过100m²的,应配备4具,且分为两个设置点。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8.零售场所的电器线路不应有明接头。室内电气线路应采用普通导线穿钢管敷设,或带有阻燃保护套电缆或阻燃型绝缘导线;
9.零售场所现场临时存放的烟花爆竹产品不能超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量;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允许存放烟花爆竹的总药量:专店不应超过300kg,专柜不应超过100kg;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箱数:专店不应超过300箱,专柜不应超过100箱;且应同时符合表2规定。
表 2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最大允许存放量
零售场所使用面积 m2 |
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药量 kg |
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箱数 箱 |
10 |
50 |
50 |
>10且≤15 |
70 |
70 |
>15且≤25 |
100 |
100 |
>25且≤35 |
140 |
140 |
>35且≤50 |
190 |
190 |
>50且≤70 |
250 |
250 |
>70且≤200 |
300 |
300 |
10.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实行一点一证经营,不得搞店外店,严禁另设烟花爆竹储存仓库;
11.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办流程
1.各乡镇(龙亢农场)对辖区内符合布点原则要求的申请新办或换证的经营户进行受理登记(申请人应持有身份证及含烟花爆竹经营的工商营业执照或预核准营业执照,申请换证的还应提供原许可证),并组织开展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不得少于2人,现场安全条件审查意见表(附件2)及汇总名单(附件3)应及时反馈至县应急局。
2.县应急局根据各乡镇(龙亢农场)核查结果组织抽查,确定合格经营户名单并对其进行集中安全知识考核。
3.县应急局对县乡检查合格的及安全知识考核合格的经营户颁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并反馈至各乡镇(龙亢农场)。
4.全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申请受理及现场核查工作应在每年10月份由各乡镇(龙亢农场)集中开展完毕,11月底前县应急局完成对现场及考核合格经营户的证件颁发,其它时间不办理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特殊情况由县应急局另行通知。
三、有关要求
(一)各乡镇(龙亢农场)根据布点要求,具体制定辖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布点并组织实施,严把安全准入关,严格布点条件,杜绝“关系户”“人情户”,对不符合布点及安全条件要求的,一律不予受理办(换)证。
(二)各乡镇(龙亢农场)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对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网点的安全监管,根据县应急局同各乡镇签订的《赋权事项承接确认书》落实执法检查要求,认真督促和指导各个网点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措施,对于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置,切实整改各类事故隐患,严防事故的发生。
(三)县应急管理部门要切实强化烟花爆竹领域安全指导,定期会同公安、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全县烟花爆竹经营市场进行专项检查,形成打击整治工作合力,强化烟花爆竹经营、运输、储存、燃放、销毁等环节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严防发生事故,为人民群众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附件:1.怀远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设置表
2.怀远县烟花爆竹零售店现场安全条件审查意见表
3.乡镇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现场安全条件合格零售经营户名单统计表
怀远县应急管理局
年 月 日
关于《怀远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实施方案(暂行)》起草说明
一、背景
为加强全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安全监管,科学合理做好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布点工作,推动我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规范和安全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怀远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实施方案(暂行)》。
二、政策依据
(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55号);
(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
三、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结合我县实际,综合考虑乡镇(街道)和行政村数量、人口规模和经济发展水平,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合理确定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建设科学合理、规范合法、公平公正、安全便民的烟花爆竹经营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