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应急管理局2023年行政权力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日期:2024-01-10 10:30信息来源:怀远县应急局 浏览量:
序号 | 清单类型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调整事项 | 调整理由 | 备注 |
1 | 公共服务 | 地震应急预案备案 | 省级指导目录 | 增加 | 省级指导目录 | ||
2 | 公共服务 | 非煤矿山承包单位 跨省施工作业备案 |
省级指导目录 | 增加 | 省级指导目录 | ||
3 | 公共服务 | 地质勘探单位 应急预案的备案 |
省级指导目录 | 增加 | 省级指导目录 | ||
4 | 公共服务 | 地质勘探单位 从事探勘活动的备案 |
省级指导目录 | 增加 | 省级指导目录 | ||
5 | 公共服务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 解散其危险化学品 生产装置、储存设施 及库存处置方案备案 |
省级指导目录 | 增加 | 省级指导目录 | ||
6 | 公共服务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 使用企业安全评价 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备案 |
省级指导目录 | 增加 | 省级指导目录 | ||
7 | 公共服务 | 剧毒化学品及储存数量构成 重大危险源的 其他化学品储存单位备案 |
省级指导目录 | 增加 | 省级指导目录 | ||
8 | 权责清单 |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及从业人员违反 有关规定的处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2019年5月1日施行)第二十七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包括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等)的,资质认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包括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等)的,应当予以撤销。该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有关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人员,由资质认可机关记入有关机构和人员的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二)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三)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四)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五)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六)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七)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八)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九)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十)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十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 增加 | 省级指导目录 | 行政处罚 | |
9 | 权责清单 | 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 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 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 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2.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 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 3.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4.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 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 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处罚 5.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6.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 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 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 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 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投入使用的处罚7.使用应当淘汰的 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更名 | 省级指导目录 | 行政处罚 |
10 | 权责清单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 应急救援预案相关措施的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取消 | 2022年本 | 行政处罚 | |
11 | 权责清单 | 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 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 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 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 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 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 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的;(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煤矿未按照本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取消 | 2022年本 | 行政处罚 |
12 | 权责清单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 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 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 所必需资金的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二)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三)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的规定给予处罚。 | 取消 | 2022年本 | 行政处罚 | |
13 | 权责清单 |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或者其他批准文件 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取消 | 2022年本 | 行政处罚 | |
14 | 权责清单 | 对未对重大危险源建立运行管理档案, 未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 未定期对有关设施、设备进行检测, 未定期对有关场所进行安全评估, 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或者未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的明显位置 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对重大危险源建立运行管理档案,未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未定期对有关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未定期对有关场所进行安全评估,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措施的。 | 取消 | 2022年本 | 行政处罚 | |
15 | 权责清单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 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距离 不符合法律、法规 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处罚 |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距离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取消 | 2022年本 | 行政处罚 | |
16 | 权责清单 | 未取得资质的机构 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 检测检验服务的处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有关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人员,由资质认可机关记入有关机构和人员的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 取消 | 2022年本 | 行政处罚 | |
17 | 权责清单 | 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一百八十日内三次 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 取消 | 2022年本 | 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