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民政局关于印发怀远县关于殡仪馆政策性收费减免规定的通知
怀远县殡仪馆:
根据《蚌埠市关于殡仪馆政策性收费减免规定》等五项制度的通知(蚌民〔2024〕1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怀远县关于殡仪馆政策性收费减免规定》的通知,请遵照执行。
怀远县民政局
2025年1月17日
怀远县关于殡仪馆政策性收费减免规定
为坚持“惠民殡葬”原则,减轻人民群众的殡葬负担,切实让更多群众享受殡葬改革成果,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制定怀远县殡仪馆政策性收费减免规定如下。
一、困难群众减免
根据蚌埠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对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实施殡葬救助的通知》(蚌民〔2014〕104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蚌埠市关于殡仪馆政策性收费减免规定》等五项制度的通知(蚌民〔2024〕118号)以及中共怀远县委办公室、怀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怀办发〔2021〕66号)文件精神,现将县殡仪馆对困难群众收费减免标准规定如下:
(一)减免原则
城乡困难群众殡葬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殡葬救助以家庭自救为主,政府给予减免基本殡葬费用的政策,坚持“自愿申请,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减免对象
具有蚌埠市辖区内常住户籍的以下人员:
1.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2.特困供养人员;
3.重点优抚对象:包括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待遇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
(三)减免标准
政府免除的四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1.普通车辆遗体接运费;
2.遗体冷藏保存费(不超过3日);
3.平板炉遗体火化费;
4.骨灰寄存费(一年)。
5.特困供养人员免费提供一只骨灰盒。
由殡葬服务单位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在结算殡仪服务费用时直接予以免除;超出基本殡葬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费用由丧户支付。
(四)减免程序
1.具有蚌埠市辖区户籍的救助对象,其亲属或其他负责办理丧事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县殡葬服务单位提出殡葬费用减免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怀远县惠民殡葬费用减免申请表》(见附件1);
(2)由乡镇(街道)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特困供养证明,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3)减免对象的身份证或户口本;
(4)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本。
2.殡葬服务单位按救助标准减免相关费用。
3.殡葬服务单位报县民政局审批。
(五)经费保障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殡葬救助经费由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县级财政负担。县级财政要将城乡困难群众救助费用纳入每年预算予以保障。
2.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定期结算,由办理减免手续的县殡仪馆定期向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批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
(六)监督管理
实行基本殡葬费用救助是县委、县政府关心困难群众,构建文明、和谐怀远的一项重要举措。怀远县殡仪馆、局属各单位应大力弘扬文明、节俭的殡葬文化,摒弃封建迷信的丧葬陋习;各乡镇(街道)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殡葬救助工作的宣传力度,确保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能及时享受优惠政策;县民政、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殡葬救助工作的管理、监督、指导,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和落实。
1.服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清退;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1)不按规定办理免除申请的;
(2)故意拖延办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虚报免除费用的。
2.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免除费用的,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其骗取的免除费用。
3.相关单位应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特困供养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和无名尸体的认定并及时出具死亡证明材料。
二、无名遗体处置
无名遗体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免费火化。
三、本规定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8年12月30日怀远县民政局印发的怀民〔2008〕134号《关于免除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火化等费用的通知》和2022年11月9日印发的怀民〔2022〕232号《关于在保的低保对象提供免费基本殡葬服务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1:
怀远县惠民殡葬费用减免申请表
逝者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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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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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 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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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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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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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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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 项目 |
遗体接运 |
冷藏 |
遗体 火化 |
骨灰 寄存 |
骨灰盒 |
合计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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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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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金额(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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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 事 |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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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逝者关系 |
联系电话 |
经办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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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仪馆 |
(签字) |
殡 仪 馆 |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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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
1.此表由殡仪馆据实填写,经办人签字,弄虚作假者追回费用,并追究责任。 |



